“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由交警安排施救單位和車輛,這些施救單位常常是漫天要價。交警對事故車輛安排施救并沒什么不當,可是這些施救單位都沒經過市場競爭,讓哪個拖車公司來拖車,被拖車的一方沒有選擇權,往往是交警部門來‘指定’,結果就造成執法部門靠行政手段壟斷了拖車市場,這從客觀上也為某些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比涨,河北省政協委員徐聯合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在不久前召開的河北省政協十屆一次會議上,徐聯合、崔景聯等幾名委員提交了有關規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車輛施救市場秩序的提案。
“天價”拖車費引人關注
徐聯合告訴記者,因為自己政協委員的身份,時不時會有人向他訴說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挨宰”的經歷。
2006年,石家莊司機王某駕駛一輛滿載蔬菜的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王某的車駕駛室稍顯變形,另一輛車輕微刮蹭,處理事故的交警通知一家清障公司將車拖走。待王某前往停車場取車時被告知,必須先交4500元的現場“施救費”,否則不予放行。
實際上,“天價”拖車的怪象并非河北所獨有,2006年7月,到河北拉煤的夏某在返回北京時因大貨車拋錨,交警“指定”一家清障公司將車拖走。事后,他被告知須交納拖車“出場費”6000元、“困境費”3000元、6公里拖車費360元,再加上其他各種費用竟達13950元。
時隔兩年以后,石家莊司機王某說起那次拖車的經歷來還是氣憤難平。他質疑,自己交錢后得到的發票是清障公司的服務業發票,清障公司拖車既然是商業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交警為什么不在拖車之前向自己說明?這樣做豈不是剝奪了自己的選擇權?為什么拖車費不明碼標價?拖車僅幾公里收費數千元有何依據?拖車施救該由誰來決定?
據河北省物價局有關人員介紹,2005年,河北省物價局曾下發過一個關于拖車服務收費標準的臨時通知,規定對拖拉30噸(含30噸)以上車輛,按拖拉4噸以上大型車輛收費標準的150%收費。在補充規定中,規定拖拉4噸以上大型車輛30公里以上收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按此規定,王某的車最多應該收取1500元拖車費。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時拖車公司收費要遠遠高出這個標準,這其中有各種原因!蔽飪r局的這位工作人員表示。
記者采訪中也聽到了交警部門的聲音,一位基層交警表示:于2003年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但實際工作中,為盡快處置事故現場,恢復通行,交警部門很難在很短的時間內“挑選”幾家施救公司供當事人選擇,這個問題也并非交警一家所能解決。
反壟斷法:“天價”拖車的克星?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法律經濟系教授李振凱認為,施救公司收取“天價”拖車費實質上是個別公司壟斷而牟取暴利。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執法部門“指定”一家或幾家公司經營此業務,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而即將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的反壟斷法給解決此問題帶來希望。
徐聯合等省政協委員也提出,要制止高速公路車輛施救“天價”亂收費現象,政府應出臺統一收費標準,按施救公里數收費。同時,要公開監督電話,接受被救車輛投訴,以規范市場。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福祥認為:借助行政權力壟斷經營現象其實不止高速公路“天價”拖車一種,像各地國道、省道的事故車輛施救及“咪表”停車等獨家壟斷經營、強迫消費以牟取暴利的現象還有很多。他說,政府出臺統一的收費標準“治標不治本”,不能觸及行政壟斷本身。只有消除壟斷經營產生的基礎,讓行政權力受到監督、制約,才是治本之策。
另有學者提出,應盡快建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對于行政機關“指定”某一家或某幾家企業壟斷經營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在受侵害的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后,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反壟斷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予以受理,保護受侵害的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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