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要求司法局阻擊律師辦案
這些復議和訴訟給新昌縣政府帶來了壓力。新昌縣有關部門一位領導說,一段時間,他們幾乎所有工作時間都用在應對訴訟上。
“縣長、常務副縣長找我談話,要求我們司法局介入。”新昌縣司法局局長葉鐘說。
2007年夏天,葉鐘帶隊專程趕到寧波市司法局,希望該局處罰袁裕來和徐利平(徐利平是袁裕來的助理)。葉鐘說:“他煽動村民打官司,所代理的案件都有較大的潛在的危機。一個村動起來,其他村都會動起來,誰都吃不消。”
2007年年底,新昌縣司法局以紅頭文件形式向浙江省司法廳遞交了《關于要求查處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及該所律師袁裕來、徐利平違法違規辦案的報告》。新昌縣政府蓋了印并寫上“請省廳予以幫助”。
新昌縣司法局給袁裕來、徐利平定的“罪名”有兩條:一是不按規定報告重大敏感事件,造成多起群體性糾紛,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以死者名義代理訴訟,且超越代理權限,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嚴重違反司法部對律師業的相關規定。要求依法追究律師事務所和袁、徐的相關責任。
新昌縣司法局所指的第一條罪狀來由是袁裕來代理的新昌縣石板橋村、候村、大佛寺村和并村案4起案件。
新昌縣司法局要求查處的依據是2005年浙江省司法廳頒布的《浙江省律師行業重大敏感事件呈報處置規則》,其中規定律師代理重大、敏感事件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24小時內書面呈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報同級律師協會。
“在新昌辦理的這幾起案件,我都按照規定向寧波市司法局和寧波市律師協會進行了報告。當然,我沒有向新昌縣司法局匯報,沒有這個義務。”袁裕來說。
事實上,新昌縣司法局并不清楚袁裕來是否向寧波市司法局呈報了案件,“但寧波市司法局沒有向我們打招呼。”葉鐘說。
“讓農民們進行群體性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會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袁裕來感到不可思議,“難道老百姓面對個別基層政府的行政濫權行為忍氣吞聲,才是安定團結?作為律師的主管部門司法局,不僅不作律師后盾,反而給律師辦案設置障礙。”
對新昌縣司法局所指的第二條罪狀,袁裕來說,死者“坐”上原告席是事實,責任不在代理人而在法院。只有復議機關和法院在受理之前嚴格核實當事人身份,死人才沒有進行復議或者訴訟程序的可能。
浙江省司法廳在接到新昌縣司法局的報告后,轉交寧波市司法局辦理。寧波市司法局經調查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間,袁裕來在新昌縣代理的案件中,都按規定呈報,不存在“煽動群眾進行群體性訴訟,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行為;在代理死者(呂財榮)參加訴訟案中,并非故意,屬工作疏忽、審查不仔細所致。
寧波市司法局的處理意見是:對袁裕來、徐利平進行批評教育;要求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及該所袁裕來、徐利平律師總結教訓,加強自律,規范執業,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及該所袁裕來、徐利平律師尚未涉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處罰。
“對于這一結論,我不想說什么。但我仍將一如既往地將上述案件的代理工作進行下去。”袁裕來堅定地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
理性對待“民告官”尚待時日
“新昌律師事件”發生后,在浙江省律師界引起不小的震動。
浙江湖州市一名資深律師說,在當地他基本不接“民告官”案。“壓力太大了,弄不好連生存的環境都沒了。”
事實上,袁裕來所代理的新昌縣村民的案件,當事人曾找過紹興市的律師,但都被婉言謝絕。
一些律師質疑《浙江省律師行業重大敏感事件呈報處置規則》,認為這是地方司法局給“民告官”設置障礙,與行政訴訟法立法的目的相悖。
實際上,這個備受爭議的《規則》的執行基本流于形式。新昌縣司法局局長葉鐘說,可操作性不強,例如省廳沒有統一的呈報表,是口頭呈報還是書面呈報?
在袁裕來看來,《規則》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個指導性文件,沒有強制效力。有些內容也不具有可行性,有些規定明顯是干預律師獨立執業。
袁裕來每年承辦的行政案件有上百起,大都是重大、敏感案件,而且往往一起案件要從事幾十次復議和訴訟,“每個案件都讓律師協會和司法主管部門提指導意見不現實。”袁裕來說,浙江省司法廳也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處罰。如果律師執業沒有觸犯其他法律,司法行政機關也不能因為律師沒有執行該《規則》處理律師。
不過,袁裕來也肯定了《規則》的積極意義,在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期,浙江省司法廳出臺這樣的規定有其必然性。袁裕來表示不愿意因為這樣的小問題而公然對抗主管部門。“而且,有時律師協會和司法局的參與有助于事情的解決。”近幾年袁裕來所代理的幾起重大案件就是在寧波市司法局的共同協調下解決的。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生導師章劍生教授認為新昌縣司法局對于此事的反應,不利于當下行政爭議的解決。章劍生希望各方能夠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通過溝通、協商等平和方式,使各方權益都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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