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給寵物取仇家祖父真實人名 媒體:構成侵權
2008年02月16日 04:37 來源:檢察日報 發表評論
編輯同志:
我與李某是鄰居,但兩家關系一直不好。上個月,李某買了一只寵物狗,并給那只狗取名叫立剛,跟我爺爺姓名的后兩個字一模一樣。每當我與爺爺聽見李某對狗大聲呵斥,并時時痛罵它,心里就特別不舒服,為此我與李某交涉,要求他給狗改名,但他說給狗取名是他的自由,我無權干涉。請問:鄰居給狗取我爺爺的名字是否構成侵權,我們能否到法院起訴他?
讀者 田甜
田甜讀者:
你反映的情況涉及到姓名權的侵權責任問題。姓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有四個方面: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從來信可以看出,李某以你爺爺的名字給狗取名,并且大聲呵斥,無疑是指桑罵槐,這種行為是屬于侵犯姓名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已經給你們家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并且他主觀上存在故意,因此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給他的狗改名,并且向你們賠禮道歉。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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