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對離婚夫妻先后六次向法院申請執行探視權
2008年01月28日 16:20 來源:解放網-新聞晚報 發表評論
姜先生和宋女士離婚后,為探視兒子問題矛盾不斷,甚至發生肢體沖突。為此,他倆先后六次向法院申請執行探視權。
2003年2月,姜先生和宋女士登記結婚。不久,兒子出生。去年2月,宋女士與姜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不滿3歲的兒子隨母親生活,雙方約定姜先生可在每月第四周探視一次孩子。在打離婚官司的同時,姜先生要求宋女士父母返還其購房款,雙方又打起析產案,結果他未獲法院支持。此后,宋女士一直拒絕前夫探視兒子。
離婚3個月后,姜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探視孩子。經法院做工作,宋女士于去年6月履行了義務。但一個多月后,宋女士向法院申請執行探視孩子。原來,姜先生探視接走兒子后,拒絕送回。雙方在見面中還發生肢體沖突。姜家人還發現,宋女士擅自把兒子的姓改掉了。此后,法院又接二連三收到宋女士和姜先生提出的執行申請,前后共6次。
普陀區承辦此案的執行法官通過協助執行網絡與當地居委會和警署聯系,爭取他們支持,還與小區物業部門聯系,請小區保安每次探視時到場見證,并在雙方發生口角時勸阻。
經法官協調,姜先生到當地警署為兒子改回了原名,又賠償在沖突中受傷的宋女士母親7000多元。法官還將自己的手機號碼留給雙方,方便他們日后探視孩子發生問題時及時求助。姜先生、宋女士被法官細致周全的執行所感動,雙方作出書面保證:今后一定在探視中嚴格按照法院判決履行。果然,這對曾經的“冤家”此后再也沒有因探視問題發生糾紛。 (通訊員 戚育紅 記者 胡曉玲)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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