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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臺辦理跨行取款遭拒,只好“求助”自動取款機,并因此多支出了8元手續費。儲戶一怒將銀行告上法庭,并獲得法院部分支持。
日前,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審結這起索賠案。
今年9月6日,武漢市民張先生持建行銀行卡,就近到另一家銀行某支行,想通過柜臺辦理同城跨行取款業務,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他只好在該行自動取款機上取款,因限額為2500元,他分4次取了1萬元,被收取手續費16元。
事后,張先生認為作為武漢電子支付系統的聯網銀行,該銀行不按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了自己的損失。為此,他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16元。對耽誤時間造成的損失,他則保留另行起訴的權利。
庭上,被告方辯稱,電子支付系統是中國人民銀行開發的,該系統在完善階段,人民銀行與本行沒有上述承諾。
江漢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05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公開展示“武漢電子支付系統個人實時業務部分業務須知”,指明“開通之日起至2006年3月底為推廣期,在此期間銀行暫不向客戶收取電子交易費”。設在武漢的被告方,屬于此次公布范圍,被告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開戶時,開戶銀行沒有告知電子交易手續費的標準。原告應繳納的手續費標準,參照現行已公布的有關標準為8元。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不給予原告辦理相關個人業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在自動取款機上多花的手續費8元,由被告賠償給原告。 (記者 王琰 通訊員 曉文 實習生 蔡筱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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