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判決理由除涉及胡的DNA鑒定外,其他證據均屬間接證據,且證據之間不能形成鎖鏈,認定胡登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
曾備受關注的原瀘州市政協副秘書長胡登舉殺妻案,歷時3年零3個月后,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胡登舉,2007年11月27日絕境重生:檢方指控胡登舉犯故意殺人罪,因證據不足且間接證據間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疑罪從無,瀘州中級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胡登舉殺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胡登舉有期徒刑4年。
A“殺妻案”·案情重放
妻子蹊蹺死亡丈夫滿身傷痕
2004年8月26日晚,時任瀘州市政協副秘書長的胡登舉,與妻子、44歲的瀘州市江陽區煙草分公司職工駱國洪一起在駱母家吃完晚飯后,駱外出與朋友打麻將至次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在牌友護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號樓煙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時55分,駱的尸體在住家樓下樓梯間內被清潔工發現。經法醫學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駱國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機械性窒息而亡。經鑒定,證實胡家大門掛鎖無技術開鎖痕跡和選配鑰匙開鎖痕跡,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選配鑰匙開大門進入的可能。
警方在胡登舉臥室床墊絮上,發現近60平方厘米范圍的可疑血跡。床頭枕巾后,發現雙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跡2處,枕套背面南端向北處也有2處可疑血跡。經鑒定,均系死者駱國洪所留。2005年8月27日,警方對胡登舉體檢發現,胡全身共有40余處傷痕,多處為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右手背側青紫腫脹。經鑒定,胡登舉面部、頸部、身體部位的損傷符合指甲抓傷形成的特點,右手損傷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狀多次擊打表面光滑、質地柔軟物體(如人體等)造成。同時,警方從胡登舉手指甲中提取到駱國洪的血跡。胡家財產133萬余元中,57萬胡至今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5年8月31日,胡登舉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認殺妻,稱晚飯后一直在家看電視直至凌晨5時才睡覺,妻子一夜未歸。
B“殺妻案”·一審
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緩
2005年11月7日,瀘州市檢察院指控胡登舉故意殺人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瀘縣人民法院公開庭審。10天后,瀘州中級法院宣判“胡登舉構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胡不服,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對此案十分重視,由最高人民法院掛職到省高院的周建平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周衛、楊洪川法官擔任審判員。二審法官本著嚴謹的專業態度,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于2007年3月26日審結該案。省高院認為“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登舉犯故意殺人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瀘州中院一審判決,發回瀘州中院重新審理”。
C“殺妻案”·重審
胡犯故意殺人罪認定證據不足
11月21日,瀘州中院作出重審判決:公訴機關指控胡登舉犯故意殺人罪,除涉及胡的DNA鑒定外,其他證據均屬間接證據,且證據之間不能形成鎖鏈,認定胡登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名不能成立。但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胡登舉有期徒刑4年,對胡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57萬余元差額部分財產予以追繳。
D“殺妻案”·精彩辯護
控方舉證傷痕、血跡證明兇手是胡
胡登舉案2年前在瀘縣法院一審時,控辯雙方罪與非罪的法庭雄辯,非常精彩。
法庭上,控方出示幾組胡登舉殺妻證據:駱國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現場勘查,周圍沒有作案現場,而駱回家后至案發期間死于樓梯間,床上、枕套上兩處新鮮血跡經DNA鑒定,系駱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煙草公司宿舍圍墻無人翻越痕跡,整個宿舍區無兇殺現場痕跡,胡家門窗完好無損,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殺人的可能性。一切證據表明,殺人第一現場鎖定胡家(二樓)臥室,第二現場即拋尸場地為樓下樓梯間。尸檢證明,駱死于機械性窒息,頭部多處軟組織傷痕,系軟體鈍器擊打造成。案發后胡登舉臉、頸、胸部等40余處抓傷痕跡及右手青腫新傷、駱指甲縫中殘留胡的血跡,均證明殺人兇手就是胡,兇器是胡的右拳。
胡登舉辯護傷痕涉及夫妻間隱私
面對控方證據,胡登舉及其辯護律師劉先賦、施杰當庭反擊:值班門衛稅安德強調,當天晚上駱國洪沒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謀財害命的可能性,且駱的手提包、小靈通、眼鏡等隨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為第一作案現場,必有打斗呼救之聲,而深夜晚歸的3名煙草公司鄰居,卻沒一人聽到響動。另外,檢方證據未能證明現場有胡的手、足印跡。所有證人證詞均稱,胡與駱夫妻感情很好,胡殺妻動機何在?有證人證明,案發后胡確于現場“捶頭頓足”,用右手擊打墻面和花臺,導致右手受傷;關于臉部、胸部等40余處被指甲抓傷的傷痕,胡登舉顧不上夫妻間的隱私,當庭解釋稱:“案發當天中午,正處月經期的妻子要求與我過性生活,身上傷痕系妻子埋怨我無能而將我抓傷的。”(華西都市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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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疑罪從無的經典案例
1994年6月13日,美國前橄欖球明星、影視界當紅黑人演員辛普森的前妻尼科爾和她的男友羅納德·戈德曼的尸體在尼科爾的公寓外被發現。辛普森家中發現的那只皮手套上的血型與受害者的血型相同,據此洛杉磯地方檢察官指控辛普森犯有謀殺罪。
此案屬沒有直接證據的“旁證案件”。現場滴落的血痕中有辛普森的血,至少可以證明辛普森到過現場,辛普森家中血手套和辛普森的臟衣服,都有被害人的血。辛普森的辯護律師拿公訴人的證據保管開刀,提出洛杉磯警察的保管方法不當。另外,血襪子上發現一種EDPA的化學物質,而這個物質人體中是沒有的,說明這個血不是被害人流出的,而是在保管時染上去的。
審理中,辛普森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結果,辛普森在眾目睽睽下竟然無法戴上手套。雖然控訴律師找到辛普森穿戴類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專家佐證說手套濺染血液后會收縮,但辯護律師也請專家佐證說,不會如此收縮。1995年10月3日,陪審團在分析了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后,當庭宣布辛普森無罪。被監禁9個月的辛普森,笑容滿面地與他的律師們擁抱。法庭外,支持辛的人大聲歡呼,而多數的人卻驚詫不已,以至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親自出面,要大家尊重陪審團的判決。
對此判決,2名受害者親屬不滿,1997年,辛普森以賠償3350萬美元的代價,了結這場官司。事后,辛普森案被錄入“全球百年大案榜”轟動世界,成為全球“疑罪從無”司法理念的經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