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煤礦董事長 (業主)下井制度,促使煤礦董事長 (業主)堅守工作崗位,自查自糾超員下井、多工作面生產和超層越界開采,確保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今天,長治市人民政府根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煤炭的通告》,結合當地實際,發布了第4號政府令。
一、全市所有地方煤礦的董事長(業主),從2007年12月12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間,必須堅守在煤礦所在生產地工作崗位,必須在煤礦生產地食宿,必須堅持下井檢查煤礦安全生產,不準擅自離礦。
二、嚴格控制煤礦井下當班作業人數,其中:年生產能力9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29人;年生產能力15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44人;年生產能力21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61人;年生產能力30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65人;年生產能力45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70人;年生產能力60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75人;年生產能力90萬噸的礦井,不得超過99人;年生產能力90萬噸以上的礦井,按照設計定員,不得超員下井。
三、嚴禁煤礦多工作面生產。年生產能力60萬噸以下的礦井,只能有一井一個回采工作面和兩個掘進工作面。
四、嚴厲打擊煤礦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五、嚴禁基建礦井和未批準開工的資源整合礦井,違規違法組織生產。
六、違反上述規定,給予以下責任處理:
1、由縣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煤炭、安監、國土、公安、電力等部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檢查,有違反上述其中一條規定的給予處罰。凡煤礦董事長 (業主)不能堅守工作崗位的立即停產;凡被查出超員下井、多工作面生產的立即停產整頓一年以上;凡被查出超層越界開采的立即關閉煤礦,以上處罰由縣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對煤礦安全生產檢查中查出的非法采礦、非法組織生產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由縣(市、區)煤炭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3、派駐煤礦的駐礦安全檢查站工作人員和派到煤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檢查組長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對煤礦實際存在上述問題而沒有檢查出來的,以失職瀆職行為處理。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工作人員開除公職,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不力、措施落實不力,被省、市煤礦安全生產檢查查出存在上述問題的縣(市、區),由市監委對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縣(市、區)煤炭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依紀依規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