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曹營心在漢”,古時受非議,而今可能觸犯刑法。身為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成立自己的私人公司經營同類業務,非法獲利41萬余元。記者昨(5)日獲悉,這起由邛崍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我省首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案在邛崍市法院落判,邛崍市汽車隊隊長劉杰被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幣41萬余元予以追繳,發還邛崍市汽車隊。判決后,劉杰未提出上訴。
私自成立同類公司
據介紹,劉杰于1993年12月被邛崍市交通局任命為該市汽車隊隊長,任職至案發。該車隊隸屬邛崍市交通局,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班車客運和普通貨運。1999年,邛崍市交通局報請上級同意,準備在該市開通多條農村客運線路。此時的邛崍市汽車隊由于經營狀況不好,面臨改制,為了解決汽車隊改制后的職工生計問題,市交通局決定將部分農村客運線路交給邛崍市汽車隊經營,要求汽車隊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
但是成立公司一事,劉杰既沒有在汽車隊召開職工大會,也沒有向職工傳達成立公司的精神,2000年4月,他個人出資50萬元,成立了邛崍市吉運農村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把本應按相關文件報批為解決邛崍市汽車隊職工生計、由邛崍市汽車隊名義成立、經營邛崍市農村客運線路的公司,注冊成了他私人的公司。
非法獲利41萬余元
吉運公司成立后,將交管部門確定給車隊從事農村客運的線路接手實施管理,采用的方式是由車主自己購車掛靠在吉運公司經營,公司每月向掛靠的客運車輛收取200元至600元不等的管理費和一定數額的風險保證金,并代收運管費、養路費、站務費等。
據統計,2003年2月至2005年9月,吉運公司向掛靠經營的53名車主收取管理費共計41萬余元。
邛崍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杰身為邛崍市車隊隊長、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故依法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由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新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一個新罪,故許多人對此并不十分了解,為此記者專訪了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據檢察官介紹,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侵害的是競業管理制度和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其表現手段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的同類營業,獲取的是該經營行為中產生的巨額利潤,也即該非法利益是通過經營產生的。(查洪南記者何嬌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