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對“丈夫拒簽手術致妻兒雙亡事件”關注的逐漸深入,如何理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成為判斷事件當事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在今日本報就此舉行的“醫療權:如何在醫院、病人和家屬之間分配”法律研討會上,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楊建順、劉俊海、張谷等法學專家指出,認為醫院搶救垂危病人,必須取得家屬的同意,未經家屬同意實施搶救的,屬于“非法”救人,是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誤讀。
楊建順、劉俊海、張谷等知名學者認為,那種認為“在患者家屬不同意施行搶救手術時,醫院只能看著病人死去”的觀點,是對第三十三條的錯誤理解。在病人生命垂危的情況下,家屬拒絕實施搶救的,醫院應該直接依據該條最后一款的規定,即將此情形視為“遇到其他特殊情況”,由經治醫師立即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批準后實施。
與會學者們建議,為了確保對生命權的尊重,鼓勵醫院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天職,立法者應該修改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將“病人生命垂危亟須搶救但家屬不同意的”納入到“遇到其他特殊情況”中,并對這些特殊情況予以明確規定。此外,與會學者們還討論了同意醫療權是不是患者的專屬權利、醫療主管機關能否命令醫院是否實施醫療行為、家屬惡意利用同意權阻礙醫院實施搶救的法律責任等問題。(者: 曾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