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欠別人的錢,在寫欠條時卻將“陽明發”寫成了“楊明發”,并且兩人同時存在,這樁一字之差引起的債務糾紛持續了5年之久。近日,在石柱縣檢察院的調解下,債務人李某與陽明發達成協議,只償還1.2萬元,并當場兌現。
法院判債主敗訴
據了解,2002年10月,銅梁人陽明發承建石柱縣黃水鎮居民李某的私房完工,李某欠2萬元工程款未付。2004年11月26日,李給陽明發出具了一張內容為“今欠楊明發人民幣20000元”的欠條。此后李某支付了3000元,還欠17000元。
2006年11月,陽明發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想到的是,李某向法庭提供了石柱縣楓木鄉村民楊明發的證言,證明李某曾向楊明發借款2萬元用于購車。而且,楊明發稱李某出具給自己的欠條被陽明發盜取。
今年5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原告“陽明發”與欠條上的“楊明發”同音不同字,且實際生活中客觀存在“楊明發”的自然人,僅憑此欠條不能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遂判決駁回了陽明發的訴訟請求。
檢察官抓住破綻
陽明發不服,向石柱縣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官進行了仔細審查,認為無充分證據證明是陽明發盜取了欠條。而且,楊明發庭審時陳述的借款時間在2003年秋天,而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調查時又稱借款時間在2003年春天。
抓住這一破綻,檢察官各個擊破,李某和楊明發終于說出了真相。同時,在檢察官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民事和解協議,并當場兌現。另外,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沒有再追究李、楊二人做偽證的責任。
(記者 鄧雪 通訊員 譚玉文 羅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