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今年6月至10月,哈爾濱市區的電子監控設備發現警用車輛闖紅燈高達5900余次。為此,黑龍江省將集中開展警用車輛整頓行動,規范警用車使用,維護政法隊伍的形象。(11月14日《新聞晨報》)
警察作為國家執法人員,理應對遵紀守法起表率作用,而帶頭闖紅燈,其危害肯定比普通市民闖紅燈要惡劣得多。正是基于此,我國《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都明確指出,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在一些警察心里,警車不僅是一種交通工具,更是特權的象征,平時用警車開道,迎來送往早就成了司空見慣的事情,到哪里都不忘扯起特權的虎皮。心中無法,自然就難以守法。不能守法,自然違法行為就接連不斷。正是這樣,出現短短五個月時間闖紅燈高達5900余次的事實就不足為奇了。
筆者以為,對于警察闖紅燈這種“知法犯法”行為,主管部門必須予以嚴肅處理。須知,警察手中握著的不僅僅是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還有一種為人民服務的責任,這種責任就要求警察必須做到遵紀守法,不耍特權。否則,警察闖紅燈將成為一個永無休止的惡劣現象。
作者: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