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湛江市有關部門獲悉,近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原黃坡派出所所長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撤銷莫某柯無罪的一審判決,以私放在押人員罪判處莫某柯有期徒刑兩年。
派出所所長放走嫌犯
2004年1月28日下午6時許,吳川市公安局黃坡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因交通事故糾紛引發的打架事件中,發現已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也在圍觀的人群中,遂將其抓獲并押于黃坡派出所留置。據公訴機關指控稱,時任黃坡派出所所長的莫某柯于當晚10時許,指使看管人員將留置于派出所的羅某某放走,致使羅某某至今未被抓獲歸案。
此案經吳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認為被告人莫某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明知羅某某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故意指使監管人員將其非法釋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的規定,應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莫某柯的刑事責任。
一審被告被判無罪
2005年11月22日,該院以被告人莫某柯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向吳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7月16日,吳川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員一案作出判決,判莫某柯無罪。
一審法院(吳川市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終審被告獲刑兩年
吳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判決進行審查后認為,該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確有錯誤。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員一案,有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及其他相關證據,充分證明了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上指控莫某柯私放在押人員的犯罪事實。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宣告莫某柯無罪的判決是錯誤的。為此,吳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湛江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并得到上級檢察機關的支持。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莫某柯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明知羅某某是被抓獲收押的搶劫犯罪嫌疑人,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將羅某柯釋放,其行為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原審法院認定莫某柯無罪的判決屬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湛江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以私放在押人員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莫某柯有期徒刑兩年。 (記者 關家玉 通訊員 白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