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購置新房,上海一家醫院的主任醫師趙明中收受業務關聯單位賄賂款共計43萬元。昨天,市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對其作出的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8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43萬元的判決。
2004年底,博士研究生趙明中作為心血管內科學科帶頭人被某高校引進本市工作,2005年4月起先后擔任該高校附屬醫院大內科主任、心血管內科主任、內科學教研室主任等職,主管所在科室的醫療、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
在職期間,趙明中經他人介紹,結識上海開創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理董迪。2005年底,董迪以借款名義為趙明中支付購房首付款43萬元。
去年3月,趙明中所在醫院開展醫務大檢查,為掩蓋自己與業務關聯單位有“私交”的事實,趙明中讓董迪昇書寫收到其還款的假收條一張。直至案發,趙明中未實際歸還。
今年5月,趙明中因涉嫌受賄被逮捕。9月10日,原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明中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8萬元,扣押在案的43萬元依法沒收。趙明中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明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趙明中有自首情節,且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據此,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