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患者在醫院的活動室內縊死,其子女將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3.9萬余元、喪葬費2000余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400余元;同時死者家屬支付醫院存尸費3000元。
李先生的父親患精神分裂疾病近20年,一直在北京民康醫院住院治療,2007年2月24日,李老先生在醫院的活動室內縊死,公安機關在死亡現場勘察,發現死者是被尼龍繩子縊死。
李先生認為,死者為精神病人,隨時都有暴力傷害他人或者自殘、自殺的可能,作為精神病專科醫院,北京民康醫院的醫生對患者的這種傾向是熟知的,應該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按照醫療常規,精神病醫院里所有可能導致對患者不利的物品應該與患者嚴格隔離。另外,作為精神病專科醫院,不但要對患者的疾病進行規范治療,同時負有對患者監管義務,正是由于監管不力,才導致了該事件的發生,要求北京民康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4萬元、喪葬費2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共計30萬元。
北京民康醫院辨稱,患者入住醫院時,其急性期癥狀已完全消失,病情已得到較好的控制和緩解,趨于穩定狀態,屬于生活基本可以自理的病人。醫務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了應盡的“安全注意和監管義務”,患者自縊死亡屬于意外事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監管不力的訴求。醫院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堅持“人文關懷、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宗旨”,細心體查患者的病情,做到及時了解、發現患者軀體疾患,并做及時診療和護理。相反,自1996年至2005年7月下旬前的其他時段內,從來沒有家屬來院對患者進行探望,春節期間,其女兒曾在大年初二前來探視患者,而患者恰恰在其女兒探視后的第三天,自縊死亡。事后,經了解得知患者在女兒探視交談時,曾向其女表示想出院的愿望,以幫女兒看孩子。但其女兒回絕,并說:“你還看孩子,你就在這住著吧”。可以看出患者有較強的出院愿望及思念親人的情感表達。這個是醫護人員無能為力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醫院反訴李先生支付其父尸體存放費3200元。
法院認為,李老先生患精神分裂癥——偏執型疾病入住北京民康醫院住院治療,由此雙方形成醫療服務關系。北京民康醫院對住院治療的患有患精神分裂癥疾病的李老先生負有管理責任。現北京民康醫院對李老先生實施的二級護理及對李老先生居住的房屋、使用的物品每周進行的檢查雖符合《北京市護理工作規范質量標準》,但并未能避免李老先生自縊死亡后果的發生,由此北京民康醫院對李老先生死亡的后果,應承擔未能避免后果發生的責任。對李先生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本院理應支持。北京民康醫院要求支付存尸費的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考慮。
作者: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