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下的家政行業困境
意外事件的發生使家政三方的平衡鏈條砰然中斷。
2月7日,在兩歲的顧家祺被送往通州醫院的時候,顧家也給富平家政服務中心打了電話。
在下午1:30,顧家祺被轉到北京市兒童研究所時,富平家政服務中心的門店經理李玉蘭帶人趕到。
從搶救到后來顧煒、秦麗夫婦去郊區過年,年后他們又租房居住,富平家政服務中心總經理陳祖培說,這些費用都是由富平支付的。他還要安排人照顧被嚇蒙了的、要“一命抵一命”的雷維菊。
起初,已年過三十的顧煒、秦麗夫婦提出了100萬的賠償,后來又提出150萬的賠償。這遭到富平家政服務中心的拒絕。
5月,在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雙方進行調解的時候,顧家提出50萬的賠償金,后來在法庭上的調解階段,顧家提出40萬,但是,富平家政服務中心提出:一個成年的勞動者死亡也不過賠款二三十萬元。而且事出意外,公安部門后來對此事的認定,也是屬于意外傷亡,不構成刑事或者治安案件,雷維菊便被放回。茅于軾說,事情并不是我方的責任,至少不是我們的全部責任。富平只愿意出19萬。
問題的核心轉為:雷維菊到底是不是富平家政服務中心的員工。原本為保護雷維菊利益的工資轉移支付制度、富平家政服務中心與客戶直接簽合同的制度,成了顧家起訴最為直接的證據。
這之間的區別在于:如果富平家政服務中心在此案中只是一個中介,和客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居間合同,那么它所要承擔的只是一個是否推薦了合格的服務員的責任。而如果雷屬于富平家政服務中心的員工,那么,員工的所有責任都要由富平家政服務中心承擔。
當時的庭審進行了直播。
有人說:人家人都死了,你還有什么好說的?
這正符合社會對一般家政糾紛的看法。一個家政服務公司的老總說:一有糾紛,為了品牌、為了工作能夠繼續,不管對錯,不管該承擔的責任輕重,只要有人找上來了,就要“把刑事問題變成經濟問題處理,把經濟問題處理變成人情問題處理。”“我感覺這個行業絕對是高風險、低回報的行業。”
法庭最后認定:富平家政服務中心是雷維菊的雇主,雷維菊對顧家祺之死,主觀上有過錯。
呼吁立法來保護行業發展
在10月10日的研討會上,法律界的專家江平(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劉明輝(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經濟法學室主任)都認為,從法律上說富平家政服務中心和顧家簽訂的合同屬于居間合同,富平家政服務中心是中介機構,雷維菊不是其員工,因為從工資的發放方、對家政員的選擇權來說,雷維菊都是受雇于顧家的。
不過,研討會更主要的視角都放在整個家政行業的發展上。
因為保姆不屬于正規就業,不在勞動法的管轄范圍,而相應的規范又缺失。
在家政服務供需矛盾突出的情況下,家政中介機構卻成為整個行業發展的一個短板。一位家政公司老總說,像富平家政服務中心這樣,為家政員利益考慮越多,最后帶來的麻煩反而越多。這樣劣幣淘汰良幣的情況就會不停上演,最后影響的,是整個行業的發展。
現實情況正是如此,根據李大經提供的數據,截至2006年8月份,北京市一共有家政服務企業2954家,數量雖不少,但絕大部分企業規模偏小,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不到14%,大部分企業營業面積是100到150平米左右,相當一部分還不足50平米。
李大經代表北京家政服務協會,力主給家政服務行業立法,出臺家政服務行業國家標準。“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方職責,使經營者、消費者和家政服務員的權利及義務受到法律的制約,得到法律的保護,促進家政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10月8日,不服一審判決的富平家政服務中心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再次否認雷維菊的行為存在不正當性、雷是富平家政服務中心員工之后,稱:依據公平原則,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上訴人每月只收取50元的合同后期管理費,雷維菊只收取每月700到750元的工資,卻要承擔高達五十余萬元的賠償數額,權利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顯的不對等。這種不公判決不僅嚴重影響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也會給整個家政服務行業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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