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伙在臨時停靠的貨物列車上大肆盜竊運輸物資和轉移、銷贓的11名被告人終于受到法律制裁。10月10日下午,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這起作案22起、盜竊數額近80萬元的特大盜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罪分別判處李道平、趙德隆等11名被告人15年以下刑罰。
這起特大盜竊案的11名被告人中,趙德隆等7人捕前系某車站助理值班員或調車長,李道平等2人曾在鐵路干過聯防隊員。7名職工分別從學校畢業、部隊復員等到鐵路工作,平均年齡為38歲。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5年4月到2006年8月案發間,李道平、趙德隆等8名被告人,利用熟悉鐵路和夜間工作的便利條件,采取交叉結伙方式,攜帶大力鉗等作案工具,先后22次竄上為避讓旅客列車而臨時在某車站停靠的貨物列車,采用破鉛封、開車門等手段,盜竊電解銅、鋅錠、聚丙烯、白酒、陽極銅等運輸物資,僅從2006年2月起至案發,便作案20起,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近80萬元,銷贓得款42萬余元。其中,李道平參與共同盜竊18次,竊得物品價值人民幣64.9萬元;趙德隆參與共同盜竊16次,竊得物品價值人民幣56.5萬元。
在某油運公司工作的李明等3名被告人,明知是盜竊物品仍幫助轉移和銷贓。其中,李明參與轉移、銷售贓物價值人民幣55萬元。在參與共同盜竊犯罪的同時,吳泉城等4名被告人還分別參與轉移、銷售贓物犯罪,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總計25.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道平、趙德隆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互相交叉結伙秘密竊取鐵路運輸物資,其中李道平、趙德隆、朱文祥、吳泉城等6人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吳泉城等4人還構成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罪;李明等3名被告人明知是贓物仍為他人轉移和銷售,且李明犯罪情節嚴重。鑒于各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和立功、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等酌情從輕情節,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李道平、趙德隆有期徒刑15年,均被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人民幣各6萬元;以轉移、銷售贓物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4年以下刑罰或單處罰金刑。
作者:鄭妍 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