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長假結束了,有勞動者反映,單位對假期加班沒有全額支付加班費,而是以節后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拒不兌現加班工資的企業將嚴肅查處。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撥打全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投訴電話12333反映,也可撥打本報熱線0731-5571188,本報將及時把投訴轉達給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長沙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每逢長假放假前,關于節假日加班費的咨詢電話非常多,但節后的相關投訴卻很少。拖欠加班費的現象在服務行業較為明顯,但絕大多數受害員工擔心被解雇,在“飯碗”與“加班費”之間,大多選擇沉默。
這位負責人提醒,如果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立即投訴。勞動保障部門不僅要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還要對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罰。(羅群 李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