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今年6月18日22時許,110巡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稱,銀川火車站北出口某公廁門前有人尋釁滋事。接到報警后,值班巡警王某和孫某火速趕赴案發現場。110巡警在現場發現一名醉酒男子肖某正在摔打公廁值班室的電話機,民警王某和孫某立即上前制止。經詢問得知,該醉酒男子因買煙與公廁看管人卞某夫婦發生爭執,肖某竟動手打砸值班室。于是,110巡警對肖某進行勸阻,肖某不但不聽,反而張口辱罵巡警,打砸警車,并抬腿將巡警王某下身踢傷。案發后,肖某親屬代其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500元。9月26日,肖某被法院判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規定,被告人肖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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