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對深圳市環保局項目審批處原處長樊慶恩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樊慶恩有期徒刑10年。
根據判決書,并處沒收樊慶恩個人財產10萬元;其所收受的賄賂款人民幣58萬元、港幣1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差額款項人民幣6486466.47元、港幣420805.4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檢控機關指控,樊慶恩在擔任深圳市環保局項目審批處副處長、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58萬元、港幣100萬元。
檢控機關還指控,截至2006年10月,樊慶恩的個人及家庭財產共計人民幣12962432.25元,港幣1420805.43元,美元12316.31元,英鎊267.88元(該財產包括境內外銀行存款、現金、房產、投資、股票、車輛等)。樊慶恩家庭現有財產加上歷年支出、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與受賄款外,尚有人民幣6486466.47元、港幣420805.43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慶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樊慶恩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并罰。
因樊慶恩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受賄犯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案發后,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制作了警示教育片《莫拿自由換金錢》,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此外,樊慶恩的家屬亦退清了涉案的全部受賄款及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巨額款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黃瑞填 通訊員 封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