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一對花甲兄妹因遺產繼承糾紛在東城法院對簿公堂。原告鄂氏兄弟認為自己的妹妹華女士在搶奪家產,他們請求法院確認兩兄弟的遺產繼承權,而被告華女士拿出了民國時期頒布的《六法全書》抗辯,認為房產屬母親私產,兩個哥哥無權繼承。
原告在法庭上說,這處有23間房屋的宅院位于東黃城根南街,是1947年時父親以母親的名義買的。房產現已被拆遷。法官首先告訴原告,法院的判決必須是具體、明確、可執行的,現在房屋沒有了,法院不可能再判原告繼承房屋。原告聽后,把訴訟請求變更為繼承房價款的八分之七。
被告華女士并不認同兩個哥哥的繼承權,她認為房產是母親的私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她說母親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遺囑,已明確房產由華女士繼承。
華女士以民國時期頒布的《六法全書》中關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作為她的抗辯意見。華女士說,《六法全書》的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條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一款通則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妻以己名所得之產為其私有”。華女士說:“房產是1947年購買的,當時民法規定,以妻命名的財產,即以妻個人所有。這處房產登記在母親名下,而且母親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訴爭房產應為其母之私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而原告認為,根據現在的法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點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記者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