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眉山東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羅學祥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在丹棱縣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稱,羅利用職務之便,借為他人介紹工程等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但其在被關押期間有自首和立功表現,并退出了所得贓款近65萬元,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一樁罪貪污
幫人搞工程 “笑納”4畝土地
昨日上午9點半,此案在丹棱縣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在起訴書中稱,1995年5月至1997年10月,羅學祥在擔任原眉山縣(今東坡區)象耳鎮黨委書記兼象耳鎮工業開發小區指揮部指揮長期間,撮合余某承包了開發小區道路工程、排污工程。按照合同約定,該鎮將59.508畝土地每畝作價11萬元劃撥給余某,沖抵654萬余元工程款。事成之后,余為感謝羅德幫助,將其中一塊面積為4.08畝、價值44.88萬元的土地送給了羅,羅給了余某2萬元現金。2004年,羅與其妹共同投資,在這塊土地上修建了“上河居”生態休閑園,從事茶園、餐飲等經營活動。
法庭上,羅對檢方的指控無異議。但其稱,余某送給他的只是4.08畝土地的臨時使用權,后來雙方協商,余以每畝2萬元的價格將土地賣給他,他為此支付了余2萬元。由于余錢未付,該土地的使用權證一直沒有過戶。但檢方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羅當初接受調查時,曾承認余某送給他4.08畝土地,土地使用權證之所以未過戶,是因為辦到羅名下“影響不好”。
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羅學祥調任原眉山縣環保局局長。檢方指控,羅在任職期間,幫助余所在的公司中標修建該局監理監測大樓。2000年7月,工程協議簽署后,余送給羅3萬元。今年1月,羅在被關押期間,主動交代了此事。
第二樁罪私分國有資產
設小金庫為員工發“補助”
2003年2月,羅學祥調任東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檢察機關指控稱,羅在上任前,該局原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站依法所收取的考評費等,一直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交由東坡區財政局集中管理。2004年初,羅決定,這些費用不再上交財政,改為使用地稅局監制發票收取后單設“小金庫”進行管理。僅2004年至2006年兩年多時間里,該站就收取了各種考評費等共計41萬余元。期間,羅以發放“職業技能鑒定、考評、組織費補助”等名義,將其中16.3萬元發給了該局職工。其中,羅個人獲得1.4萬元。今年1月,經眉山市國資委鑒定,這筆費用為國有資產。
法庭上,羅學祥稱,向職工分發“補助”,是因為局機關職工都不同程度地參與了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工作,屬于發給大家的辛苦費。
滯留國債項目資金分錢3.25萬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4年7月,原東坡區計劃經濟貿易局 (現東坡區發改委)爭取到了用于該區勞動力市場建設的40萬元國債資金,該筆資金劃入區勞動局賬上后,該局將其中32萬元劃給了區發改委,剩余8萬元滯留賬上。在羅的安排下,該局于同年12月采取虛假手段,將此款從賬上劃出。事后,羅決定以年終獎名義將其中3.25萬元發給了局機關職工。其中,羅個人獲得3500元。
對此,羅學祥稱,案發前,省上有關部門開展了專項資金清理,勞動局積極開展自查自糾,他們已通過其他渠道組織8萬元歸還給了區財政局。
檢方起訴
退贓積極重大立功可從輕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羅學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并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
案發后,羅學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了所得贓款近65萬元,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羅在被關押期間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3萬元和私分國有資產16.3萬元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羅在被關押期間還配合公安機關偵破了一起故意殺人案,屬于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悉,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