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的林忠老人和老伴,退休后的月收入加到一起超過4000元錢,但是他們卻并不快樂,因為兒女經常不回來看望自己。于是兩老為兒女開出“工資”,只要兒女每周回來兩次陪他們吃頓飯,一個月便支付給兒女1000元。
林忠老人和老伴不惜用錢購得子女歸的情形,凸現了老人晚年生活中缺乏精神方面的贍養。
目前,國家法律對于老人的贍養方面僅從物質的方面進行了量化,對精神贍養方面卻沒有形成強制性的規定,精神贍養只僅于道德層面。
國外一些國家要求子女盡精神贍養法定責任的做法值得借鑒,德國法律規定,子女必須利用國家法定假期三分之一的時間到父母居所陪同,當遇到父母生日、結婚紀念日等關乎老人心情與情緒的時刻,都要在第一時間來到父母的居所祝賀。對于子女長期不關注和不關心老人精神贍養的行為,只要老人和社區舉報和揭露,警察將會對子女的行為給予警告和經濟上的處罰,直至拘留等。
隨著我國法治化社會推進和老年化社會的到來,老人晚年精神贍養問題已經擺上了議事日程,在婚姻法對子女必須盡物質贍養作出硬性規定的同時,要求子女必須盡精神贍養之責將成為體現法律人性化的一項重要內容。盡快地通過立法的方法來規定子女對老人進行精神贍養責任已到時候了。
作者:錦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