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部分廣告活動主體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問題,我省將出臺地方性管理條例對廣告行業加強監管。今天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草案)》就受到廣泛關注,條例草案首次創新性規定,九種具體表現形式屬于虛假廣告。
2006年12家主要媒介發現違法廣告達33942條次
近年來,我省廣告業發展很快,2006年,全省廣告經營額突破100億元,名列全國第四位。然而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很多廣告存在虛假或違法等行為,對消費者進行欺騙和誤導,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據省廣告監測中心2006年對全省112家主要媒介的監測,在發布的463萬余條次廣告中,發現違法廣告就達33942條次。
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廣告管理表現出了較大的不適應性。主要問題包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醫療服務四類廣告監管制度不完善;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沒有具體規定,影響了對虛假廣告的依法打擊,對違法廣告行為的處罰偏輕,遠低于廣告主發布違法廣告獲得的非法收益;對當前出現的如網絡廣告、短信廣告、戶(室)內電子顯示裝置廣告等一些新領域廣告違法問題沒有有效的監管依據。此外,尚未對廣告協會的地位、職權等作出規定,廣告協會引導行業自律缺乏手段和辦法。
創新性規定:九種具體形式屬于“虛假廣告”
近幾年,虛假廣告愈演愈烈,最為老百姓所詬病。然而,國家現行的《廣告法》卻對如何認定虛假廣告沒有明確規定,成為有關部門進行廣告監管時的一個難題。而在這次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草案)》中就對虛假廣告的具體表現形式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特別對認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醫療服務、化妝品虛假廣告作了創新性規定。
根據這部草案,廣告內容中具有9種情況之一的,就應當被認定為“虛假廣告”
其一,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兌現的;
其二,廣告作出的允諾不兌現的;
其三,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的生產者、質量、價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產地和服務者的提供者、內容、形式、效用等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其四,未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審查批準或檢驗堅定,慌稱商品或服務認證合格、獲得優質稱號等內容的;
其五,在廣告中使用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以及其他證明材料,沒有合理出處的,或隱去主要事實、斷章取義、偷換概念的;
其六,請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簽名等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而該人未使用該商品或未接受該服務的;
其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醫療服務、化妝品廣告中宣傳的功效或適應癥超出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范圍的;
其八,醫療服務廣告中宣傳的診療科目超出衛生部門批準范圍的;
其九,其他主要信息虛假的。(實習生 陳馨澤 記者 楊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