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一對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最終沒有保住“忠誠”,丈夫最終出軌。昨日,曾都區人民法院根據這份協議,一審判決丈夫賠償妻子“10萬元精神損失費”。
1996年1月,時年36歲的汪敏與李強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都是再婚。當年下半年,汪敏發現李強與本單位一女性來往密切。2001年8月,李強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但被判決不準予離婚,李強隨后前往武漢打工。
2002年11月20日,汪敏來到武漢,在李強的抽屜里發現了一封李強于2002年10月寫給一名女性的求愛信。在李強請求原諒后,夫妻倆當日即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書》,約定:“夫妻雙方必須相互忠誠,若出現背叛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和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2003年,李強在貴州打工時與山東省一名女子相識,后發展到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同居。汪敏找到李強質問,李強也沒否認。今年4月,汪敏將李強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提出準予離婚并根據《婚姻協議書》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等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李強婚后與一女性長期在外以夫妻關系同居證據充分,所簽《婚姻協議書》中約定的精神損失賠償金10萬元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受法律的保護。(張文龍、李昌建 文靜 鄭立、吳朝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