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屆不惑之年的張啟明是某公司駐鄭負責人。2005年6月上旬,在一個產品展銷會上,他認識了小自己幾歲的同行老鄉李超。此后,因業務關系張啟明與李超逐漸成為無話不談的朋友。張啟明見李超初來鄭州做生意,家又在外地,便時常邀請他到家做客喝酒,順便談些生意上的事。而李超也不時請張啟明全家去飯館吃飯。如此一來,李超漸漸與張啟明的妻子江儷熟識,并且以嫂子相稱。平時李超不定期地給這位“嫂子”打電話聊聊天,偶爾還發幾條手機短信,內容也很普通,不過是些祝福、笑話一類,江儷并不在意。
然而,從2006年11月開始,李超發給江儷的短信開始“變色”了。起初,江儷只是覺得這樣的短信實在討厭,就把這些短信刪除了而沒有回復。此后,李超卻變本加厲,發給江儷的短信也越發下流。江儷沒有辦法,看到這樣的短信就立即刪掉,并且給李超發了一條短信表示警告:“請你自重,不要再發這樣無聊的短信了。”但李超并沒有就此罷休,此后一周的時間內,李超又向江儷發了數條彩信圖片,內容不堪入目。其中一條短信正好被江儷的丈夫張啟明看到,在震驚、氣憤之余,夫妻二人發生了激烈爭吵。
后來,江儷和丈夫張啟明找到李超,要求其解釋清楚此事并賠禮道歉。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江儷于2007年1月把李超告上了法庭。
由于李超所發的黃色短信大部分已被刪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江儷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法院依江儷的申請調取了證據,移動通信公司刷出了李超所使用的手機號碼發給江儷的所有黃色短信內容,共計12條。提交證據時,江儷將其保留的由李超發來的兩條彩信拍了照片,交給了法庭。
庭審中,原告江儷訴稱,被告李超不斷向其發送黃色的手機短信進行性騷擾,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尊嚴,對她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同時影響了她正常的家庭關系,丈夫因此與她產生了隔閡。事情發生后,李超態度惡劣,拒不認錯。江儷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超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4000元。
被告李超在庭審中承認向江儷發送黃色手機短信的事實,但他認為兩人平時關系比較熟,大家都是朋友,發發短信、開些玩笑是常有的事。雖然這次玩笑有點過火,但不像原告所說的構成侵權,自己向原告賠禮道歉可以,但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
經不公開審理,法院認為,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信息、環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本案中被告李超無視女性尊嚴的存在,違背原告的意愿,以發送淫穢的手機短信的方式,引起了原告的不快和反感,侵犯了原告的生活安寧和保持自己與性有關的精神狀態愉悅的權利,故被告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案件宣判以后,李超表示認識到了錯誤,后悔自己的行為,并很快履行了判決。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作者:滑明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