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07年1月28日在當地實施爆炸搶劫銀行的4名犯罪嫌疑人潘志遠、曹春明、何葉、糜勇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滁州“1·28”爆炸搶劫銀行案由于發生在今年元旦、春節期間和其作案手段、性質惡劣,影響巨大,曾驚動公安部,備受社會矚目。
檢察機關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遠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何葉、糜勇多次從江蘇潛入安徽滁州市,以選擇銀行為作案目標。被告人潘志遠在選定了滁州市工商銀行瑯琊支行南橋分理處后,為實施爆炸搶劫,被告人潘志遠叫另兩名被告何葉、糜勇購買了300多只大爆竹,被告何、糜兩人將爆竹的火藥和引線收集后交給被告潘志遠,由被告潘志遠自制了爆炸裝置。2007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遠約另一被告人曹春明來到滁州,兩被告對周圍環境和逃跑路線多次進行觀察、熟悉,并約好作案時間。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分別戴著頭盔,騎著電動車,攜帶兩只裝有爆炸裝置、鐵錘和自制火藥槍的編織袋來到事先采好點的作案現場附近伺機作案。7時50分許,當銀行的運鈔車送款剛剛離開,被告人潘志遠拿出爆炸裝置進入分理處大廳,將爆炸裝置安放在柜臺上,點燃了引線,迅速離開跑到門口。爆炸后,被告潘志遠、曹春明攜帶鐵錘沖進大廳,被告潘志遠從被炸開的柜臺隔離玻璃處上到柜臺,將內有227210.90元的銀行送款包搶走。爆炸同時還造成2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部鼓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
另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志遠還于2005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后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安慶市人民路183號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江蘇揚州市東關城市信用社搶劫現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伙同他人在江蘇揚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營業大廳實施搶劫未遂。
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四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法庭對此案將擇日定期宣判。(作者:梅克寒 馬正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