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市七里河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通知,要求所有的冷飲攤點交納3558元的費用,統一新配冰柜及其他設施,如果不交錢購買新的設備,執法局就要取締攤點。攤主認為,執法局的這種做法就是強行攤派,且新配的冰柜價格要高于市場價200元左右。執法局給出的解釋是,這樣做是為了美化市容,讓冷飲攤點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6月12日《蘭州晨報》)
城管執法局為了“刷出”一道亮麗風景線,去操這份“閑”心,讓全區所有冰柜統一品牌,顯然,這是將政府職責的“公權之手”含混地伸向冰柜廠商的營銷中心,是將行政行為背離于行政執法程序,弄出的行而無據的“城管牌冰柜”的怪胎。
何以七里河區城管熱衷于此呢?說白了,還是他們將為民謀益的服務與被服務者之間的關系弄錯了位,是職權范圍與守責意識的思維錯位。大小新舊冰柜實現“大統一”是否惠民了?被服務對象同意了嗎?多出的200元差價是啥意思?這些都得先問問公權者所服務的對象。而“此城是我管,要咋管就咋管”的“主人情結”,必然與群眾意愿相背離。
或許有人說七里河區推出的“城管牌冰柜”還是極端個案,但在我看來并非如此。我們暫且拋開常見諸媒體的“執法經濟”、“交保護費后執罰”的案例不說,就在我們身邊肉眼能視的范圍內,便經常看到類似打著“美化××”的幌子,行著公權自肥之實的情形。這樣的“美化”,是建立在行政監管部門與品牌商之間的“利益互動”的基礎之上,其行政行為是對《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背棄。
說到底,七里河區炮制出的“城管牌冰柜”事件,折射出的是監管部門違規將職能型部門“自變”為經營型部門。這種“自變”的主因不外乎是行政執法程序和組織監管路徑上的不明晰、不公開、不公正。為此,我們亟待對城管執法權限的細則性規范,充分厘清城管的管理執法空間,讓公仆與主人的身份盡快合理歸位。(作者:周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