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的妻子“紅杏出墻”與公司老總發生性關系,而且老總還是德國人后,李俊(化名)大為惱火,在心理失衡之下兩次向對方敲詐錢款共計十余萬元。4月27日上午9時30分,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李妻于兩年前進入一家公司擔任秘書之職。2006年9月下旬,李妻前往外地出差,李俊發現妻子的手機總是關機,接連兩天都杳無音訊。滿腹狐疑的李俊在妻子回家后一再追問,妻子承認她和自己的德國老總湯姆斯(化名)一起到北京出差,并發生了不應有的性關系。憤怒的李俊立即通過妻子的手機,短信聯系湯姆斯,威脅、要狹湯姆斯拿錢“私了”。
10月11日,在李妻的翻譯下,李俊與湯姆斯在咖啡店見面并達成協議,由湯姆斯給付李俊人民幣10萬元及美金1300元作為補償,雙方從此不再為此事有任何電話聯系。
三個星期后,仍然郁郁寡歡的李俊又打電話到湯姆斯家。這次,湯妻接了電話,李俊不僅和盤托出湯姆斯與自己妻子有染的事情,還以自己受到精神傷害需要治療為由向湯妻勒索人民幣65000元。翌日,湯妻向派出所報了警。11月26日上午,當李俊如約來到咖啡店準備從湯妻手中拿錢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庭審中,李俊家屬主動退賠了湯姆斯10萬元人民幣及1300元美金。4月24日,湯姆斯及妻子來到法院與李俊及家人達成諒解,湯姆斯表示希望法院能夠對李俊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害人湯姆斯雖然與李俊達成書面協議并處支付了錢款,但該行為并不能視為被害人的真實自愿意思表示,而是脅迫所為。被告人李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客觀上利用他人隱私對被害人進行威脅、要狹,致使被害人被迫給付錢款,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李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即第二次敲詐65000元)系未遂,同時考慮到贓款已被退賠發還被害人,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嚴劍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