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的兩個年輕人因發現喝的可樂中含防腐劑,便將可樂的生產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該起案件。
2007年2月3日,兩原告史源和張韜在浙江世紀聯華超市有限公司華商店購買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健怡可口可樂和雪碧等飲料。飲用后,他們從其他途徑得知,可口可樂和雪碧這兩種飲料中所含成份之一苯甲酸鈉是防腐劑,長期大量食用后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
兩原告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取的信息不僅應是真實的,而且還應當是充分的和有效的,只有獲取了真實、充分、有效的信息,消費者才能在購買商品時對商品有正確且充分的了解,從而在此基礎上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為此,兩原告認為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前述兩產品配料表中雖然標出了苯甲酸鈉成份,但普通消費者根本沒法知道這是防腐劑,更不知食用后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為此,兩原告覺得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產品標簽未注明其成份之一苯甲酸鈉為防腐劑,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承擔基本的賠禮道歉責任,并將兩產品的生產廠家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其產品“健怡可口可樂”和“雪碧”標簽上所列成份之一“苯甲酸鈉”標注說明為防腐劑或相關標示,以保障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請求判令被告對侵害兩原告知情權的行為向兩原告當面賠禮道歉。
法院將擇日審理該案。(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