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已由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將正式施行,《條例》中規定,產生污水的,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周圍水體或者隨意排放。違反規定由長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浴池鍋爐不能設在商住混合樓內
據了解,《條例》實施前已批準設立和經營的服務業項目,在原址繼續經營的,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業經營的服務業項目,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新設立服務業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居民住宅樓內禁止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惡臭、振動及其他污染環境的服務業項目;商住混合樓內禁止設立機動車維護與修理及產生噪聲、振動的娛樂和加工等服務業項目;設立產生油煙的餐飲等服務業項目,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油煙凈化設施,并按規定設置專門煙道;設立洗浴等服務業項目,鍋爐不得設在該商住混合樓內,煙囪的設立應當符合規定標準,洗浴用房應當有符合規定的隔熱、防滲、防噪聲、防振動等設施;在居民聚集的其他區域禁止設立產生異味、惡臭的服務業項目。
幼兒園周邊立項需開聽證會
嚴格控制在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周邊規定范圍內設立產生污染物的服務業項目。確需設立的,事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產生油煙應有專門煙道排放
服務業項目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產生油煙的,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油煙凈化設施,所排放的油煙應當經符合規定的專門煙道排放,禁止無組織排放;產生異味、惡臭氣體的,應當經凈化設施處理,達標排放。違反此規定的,由長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污水的,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周圍水體或者隨意排放。違反規定由長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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