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富人超生將被嚴懲。在2月28日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人口計生委負責人透露,針對社會上反響強烈的名人超生現象,國家有關部門有望出臺更嚴厲的懲罰措施。名人、富人超生除了須按規定交納社會撫養費用外,還應承擔一定的道德制裁和名譽損失。(3月1日《北京晨報》)
隨著單位制解體,除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的職工外,更多原來隸屬于單位的個人從單位中分離出來,單位不再包攬一切,個人不再完全依賴單位,而更多地從屬于社區。但由于社區管理目前在中國發展還不夠成熟,致使社會管理出現斷層現象,富人超生正是這一斷層產生的現象之一。
據介紹,此次“名人、富人超生還該承擔一定的道德制裁和名譽損失”動議的具體實現方式是,利用如工商聯、企業家協會、非政府組織等社團組織,希望通過共同協商,將名人超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應該說,這樣的措施對抑制富人超生有一定意義。但我們必須看到,這些社團組織,管理比較松散,參加和退出還比較自由。而富人超生之所以難管,在于沒有單位這一牢固的控制途徑。試想,如果一些名人、富人為了超生,寧愿退出這些社團組織,那么,政府利用社團組織抑制富人超生的想法豈不落空?退一步說,即便是超生的富人不退出,社團組織的發展在中國屬于起步階段,其成長需要用心呵護,需要政府放權,這個時候,讓其承擔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執行,實在是有點勉為其難,不利于社團組織的成長。
因此,抑制富人超生,還必須發揮社區的作用。名人、富人在社團里可以來去自由,但他總要生活在社區里,無論是在這個社區,還是到另外一個社區,他們最終無法脫離社區管理。因此,只有發揮社區的監督作用,富人超生才能最終落入政府管理者的視線。而至于如何讓社區在執行生育政策中發揮作用,由于計劃生育政策是依中國國情而制定的國策,在一些社區管理發展相對成熟的國家,沒有類似情況,故也無現成經驗可資借鑒,這需要管理者進一步探索。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該法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說,對超生家庭的處罰是,繳納社會撫養費。這種處罰對富人來說,已不足以達到處罰目的。這種情況下,恐怕還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處罰力度,從而最終實現抑制富人超生。 (作者: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