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湖南姑娘成某在廣州乘坐巴士被搶走手機,公交司機迫于威脅開門放走劫匪。成某認為司機失職,索賠未果告上法庭。當地法院認為司機只有提醒責任,沒有當場抗擊的義務。(1月6日《信息時報》)
迄今為止,還沒有法律規定公交車出現劫匪時,司機必須門窗緊閉,直到抓住嫌疑人才可繼續上路。也就是說,當公交車遭遇劫匪,司機是否開門放賊,全系于一念之間,此時受考驗的是道德而非法律。
正因為考驗的是道德,筆者才認為,不宜過于苛刻,只能由司機根據當時情況取舍。就拿上述事例來說,面對劫匪的威脅,公交司機對不開門的后果無法預期:一旦出現人身傷害怎么辦?本著“生命優先”而不是“手機優先”的原則,當時公交司機開門放賊無可厚非。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交司機和公交公司就可免除一切責任。畢竟,乘客買票上車等于與公交公司達成了契約,公交公司有義務保護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也許公交司機可以開門放賊,但事后的補償卻必不可少。
也正因為如此,當地法院的判決讓人失望,只一味強調在刑事上適用法律,而看不到公交公司在民事上的責任與義務。這給人不好的暗示,以后再出現此類情況,司機可以大開方便之門,而被偷被搶的乘客,事中既得不到司機援助,事后也得不到賠償。
來源:海峽都市報;作者:張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