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0日電 中國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本次資產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為清查基準日,資產清查的范圍為全國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本次資產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國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負責批復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三) 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中有關資產損益的認定和資產清查結果的核實;
(四) 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匯總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五) 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審核或提出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 負責制訂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并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 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
(四)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核實批復文件,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 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本單位資產清查立項申請;
(二) 負責制定本單位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具體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三) 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資產清查資產核實批復文件,進行賬務處理,并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 負責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第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應當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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