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受理浙江省溫州孔祥仁為主的82名養殖戶的復議申請而被告上法庭并最終敗訴的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制定完成了《環境行政復議與應訴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按照辦法規定,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等六類行為,有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提出行政復議。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日告訴記者,辦法的制定就是為杜絕類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發生,同時,也是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規范環保部門的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按照辦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就六類問題向環保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六類問題是:
———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保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環保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對環保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注銷決定不服的;
———認為環保部門違法征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申請環保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環保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認為環保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
辦法規定,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同時,還應在60日內最多不能超過90天的時間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
據介紹,日前,國家環保總局已在其政府辦網站公開了該辦法,并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事件鏈接
2005年6月15日,孔祥仁等82位養殖戶就其所在區域的濱海園開發區不執行環評報告問題,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了復議申請,出乎養殖戶們的意料,國家環保總局沒有受理他們的復議申請。
同年9月27日,養殖戶們將國家環保總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環保總局限期受理養殖戶們的復議申請。
今年6月14日,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國家環保總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養殖戶們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6月16日,國家環保總局即受理了養殖戶們的復議申請,并于近期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
來源:法制早報 記者: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