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留給相關單行法律作界定
“公共利益”具體含義的界定,與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密切相關。物權法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從那時起,是否應該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含義,一直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面臨的重大問題——
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見時,有許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斷的標準,在實踐中容易被濫用,損害群眾的利益,因此應對“公共利益”進行必要的定義。審議物權法草案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有些地方政府濫用征收權力、侵害農民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現實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眾利益,主要還不是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的問題。
為了對這一問題作出科學的回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部門舉行了專門的立法論證會。論證會上,多數專家認為物權法難以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規定;在不同領域內、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難以作出具體規定;物權法屬于民事法律,而征收屬于公權力的行使,不宜在物權法中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據此,草案五審稿未對“公共利益”問題作具體界定,而是建議由有關單行法律作規定為宜。
草案五審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然建議界定“公共利益”的含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反復研究后表示,關于“公共利益”的具體含義分別由有關法律規定較為切合實際。
目前,草案一方面維持了五審稿的規定,未對“公共利益”含義作出界定;另一方面,草案針對現實生活中濫用征收權力、違法征地、補償不到位等情況,作了具有針對性的規定。
住宅用地續期問題順應民心
在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就住宅來說,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在制定物權法的過程中,這個問題一直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
物權法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應當支付土地出讓金。
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出讓期限為70年的規定過短,不利于保護私人財產,建議延長出讓期限;關于續期的土地出讓金問題,有人提出,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合理確定。一些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
草案四審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見,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上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對有關條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關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審時,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贊成。但一些常委會委員同時提出,在住宅建設用地續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上,應該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審時,草案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取消了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費用的規定。
安居才能樂業。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在續期是否交費上留下“活口”……物權法草案在這些問題上的不斷完善,順應了民意,更有利于維護普通百姓的切身權益。
國家、集體、個人;土地、住房、車位、存款……物權法,與十三億人的利益息息相關。
圍繞焦點問題,四年來社會各界充分表達意見。一個個重大問題在激烈爭論中凝聚共識,法律草案日趨成熟。
從一審到六審,再到以后進一步的審議,物權法正在創造著全國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紀錄。這部法律的出臺過程,必將成為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光輝典范。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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