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3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這是正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征集民意的《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修正案(草案)》上的新規。草案將于10月份進行審議,9月27日前,市民可在網上對草案內容發表意見。
草案還新增加了如下罰款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200至1000元罰款。對井蓋、雨箅未按規定進行維護的,將被責令改正,并處200至2000元罰款。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經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至1萬元罰款。
草案同時提高了對5種違規行為的罰款數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各類設施未按規定進行維護的,由原200至2000元的罰款提升為500至5000元。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定的罰款數額由1000至1萬元提升至1萬至10萬元。公共場所內違規設置的標語、宣傳品,由原100至1000元罰款升至500至5000元罰款。違規處置泔水的罰款數額由原50至500元升至500至3000元,對情節嚴重者,草案增設3000至3萬元的罰款規定。違規處置環境衛生設施的罰款數額由原3000至3萬元升至5000至5萬元。(孟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