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批掛牌督辦名單
1、吉林長白山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牤牛河案
基本情況:吉林長白山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年產香蘭素400噸),未經環保驗收。2006年8月20日午夜,工人在槽車(16立方米)運輸途中將約10立方米廢液人為傾倒于距廠38公里處的東兩家子(蛟河市吉順橋)牤牛河內,造成松花江支流牤牛河二甲基苯胺超標。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及時處置,基本將污染在牤牛河內,沒有對松花江造成污染。
督辦要求:當地政府加大污染防控力度,確保松花江下游水質安全,督促當地環保部門依法責令該廠停產整頓,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追究刑事責任。
2、黑龍江哈爾濱氣化廠違法超標排污案
存在問題:哈爾濱氣化廠自1992年建成投產以來一直未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 2000年擴建年產甲醇8萬噸項目至今未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現場對該廠灰壩排水取樣進行監測: COD濃度為1159.65mg/L,氨氮173.76 mg/L,揮發酚89.90 mg/L,三項指標均嚴重超標,同時該廠總排水渠COD超標。
督辦要求:黑龍江省監察廳、環保局督辦哈爾濱市政府依法對該廠給予行政處罰,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加以落實,確保重點污染物排放限期整治達標。
3、河南新安縣政府違法出臺“土政策”案
存在問題:新安縣政府為加快招商引資步伐,多次出臺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1998年7月《關于印發洛新工業園區優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新安縣洛新工業園區優惠政策》、2002年9月《關于印發新安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關于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意見》等文件多次明確規定對工業園區實行封閉管理,進區企業實行掛牌保護,設置“安靜生產日”,“對未經批準到企業檢查和收費的行為要嚴肅查處”。2006年3月某排污單位曾唆使不法份子毆打環境執法人員,迄今有關責任人員沒有受到查處。該縣所轄洛新經濟工業開發區1996年批準建立后,現有企業100多家絕大多數企業沒有污染防治設施,園區生產生活廢水直接排入黃河支流澗河;2005年全年征收排污費40萬元,不到應征收的20%。
督辦要求:河南省監察廳、環保局督促新安縣政府立即清理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的文件及相關政策、依法公正處理環境執法人員受毆打案件,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新安縣政府有關人員責任。河南省環保局督促洛陽市政府全面排查洛新經濟工業開發區環境污染問題,實施排污費稽查,嚴格執行《排污收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確保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
4、浙江省金華市委市政府出臺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
存在問題:在2004和2005連續兩年環保總局、監察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司法部、安全生產監管局清理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土政策”、“土規定”的情況下,金華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4月出臺《關于進一步優化市區經濟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市委[2006]7號)嚴格限制環保等部門執法,文件明確規定面向開發區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由開發區管理機構代收代付,明確要求實行檢查許可制,各級機關部門不得隨意到企業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的例行檢查應事前制定計劃及工作方案,提前7個工作日報市優化辦;執法部門到同一企業的例行檢查,每年不得超過2次。
督辦要求:浙江省監察廳、環保局督促金華市委市政府限期糾正《關于進一步優化市區經濟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新疆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伊犁州區域污染案
存在問題:總局抽查的30家企業中,22家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肖爾布拉克酒業一分廠等8家企業無治污設置,大量廢水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直接排放,給伊犁河流域的鞏乃斯河帶來嚴重污染;新疆康尤美糧油集團公司等5家企業利用滲坑排放污水;四方集團66糖廠等4家企業不正常使用治污設施,超標排污; 特克斯科瑞乳業等5家企業未做環評;新疆伊犁天一實業有限公司特克斯公司和金志焦化廠2家企業未經環保驗收,長期從事非法生產;金志焦化廠和伊犁疆渝煤化有限責任公司2家企業政府違規審批、新源縣阿拉土拜紅星煉鐵廠和建設兵團伊犁雙新焦化廠2家企業屬淘汰工藝設備,但未被依法取締。
督辦要求:新疆自治區監察廳、環保局和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廳、環保局按照各自職責對污水直排以及采用滲坑排放的油脂、糖業、淀粉企業立即責令停產,依法進行處罰并追繳排污費,不通過環保驗收不得恢復生產;有治污設施,但超標排污的限期治理;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責令停建或停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并予處罰;未辦理“三同時”驗收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責成當地政府關閉屬于淘汰工藝設備的煉焦爐、煉鐵廠。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河北省廊坊市金茂紙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問題
基本情況:河北省廊坊市金茂紙業有限公司因存在擅自降低環評審批等級、“三同時”制度執行不到位、違法排污等問題,已被河北省列為2006年度第一批案件掛牌督辦。4月5日,該企業被責令停產后,開始著手治污設施的整治工作,但至今未完成污染治理設的安裝;企業環評報告書未經批復。企業在5月初向安次區環保局口頭提出試車申請未被批準的情況下,私自接電生產。5月10日,在區環保局報告后,區政府再次對企業下達停止生產的通知。但該企業置當地政府命令于不顧,先后四次私自接電違法生產。
督辦要求:河北省監察廳、環保局責成廊坊市政府加大對該企業的監管力度,對存在監管不力問題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責成電力管理部門就企業私自接電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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