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3日電 “公共場所和學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光明日報》報道,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作出此項規定,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報道稱,草案規定,學校應當“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保證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
199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昨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此次修改對新形勢下未成年人保護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草案從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56條增加到75條,其中新增25條,刪除6條,修改32條。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草案在總則一章設專條加以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受教育權等權利。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據悉,在法律中這樣確認未成年人的幾大權益,還是第一次。
針對一些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等問題,草案增加了以下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并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草案規定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以及網吧、酒吧等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產品等作出了新的規定。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并對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等的質量標準、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等問題作了規定。
草案中還寫入了很多關于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內容;電子郵件和信件、日記一起被列為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規定網絡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針對維護弱勢未成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作出相應規定,在“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同時,草案還要求“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流浪、乞討、失去監護等生活無著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草案總則中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構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