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在親緣環境中“當官”的陋習
在我國的傳統習慣上,老百姓喜歡把本地的黨政領導干部稱之為自己的“父母官”,一些黨政領導干部也以“父母官”的身份說話、辦事。其實,這是封建主義的思想觀念,把國家治理同家庭倫理混為一談。從政治理念上說,共產黨的干部絕不應該把國家的公民、人民變成自己的子民、臣民;從人事管理上說,更要避免把我們的干部放在充滿親緣關系、熟人社會的環境中“當官”。中國人歷來重親情、講人情,如果干部任職的地方是自己的老家,任職的部門里有自己的親屬,甚至在領導班子和上下級中出現“父子兵”、“夫妻店”、“兄弟檔”的情況,又怎么能擺脫親情、人情的包圍呢!
杜絕在親緣的社會環境中“當官”的陋習,必須靠法規制度保證。《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就是這樣一個法規制度。它主要采取了三條措施: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開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以上三種情況,不僅組織上要查清楚給予嚴格規避,本人也有責任及時報告主動加以回避。
常言道,治國必先治吏。中央發布的三個干部管理文件,是我們黨對干部人事制度進行持續改革的重大實踐,標志著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巨大進展。這些干部法規文件的貫徹實行,必將產生多方面的、深遠的政治影響。
(據中國青年報;許耀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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