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地與香港、澳門《安排》的性質如何?
兩個《安排》分別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和澳門之間建立自由貿易關系的經貿安排。《安排》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符合世貿組織有關自由貿易協定的規定。
2.《安排》是否會與世貿組織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規則相沖突?
世貿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可以建立自由貿易區,給予彼此超過最惠國待遇的更優惠的貿易措施,這并不違反世貿組織的規則!栋才拧肥且粋標準的自由貿易協定,遵循世貿組織的規則,因而不會與最惠國待遇的規則相沖突。
3.內地與香港、澳門《安排》的內容是什么?
《安排》的內容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投資便利化。
貨物貿易方面,內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分別對原產于香港、澳門的273個稅號的產品實行零關稅,并不遲于2006年1月1日,對273種以外的港、澳產原產產品實行零關稅。內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對港、澳產品非關稅措施和關稅配額。雙方彼此之間不采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向香港、澳門進一步開放管理咨詢、會議展覽、廣告、會計、法律、醫療及牙醫、物流、貨代、倉儲、分銷、運輸、旅游、建筑、視聽、電信、銀行、保險、證券等18個服務行業,分別對部分行業采取以下開放措施:提前實施中國對世貿組織成員的開放承諾,取消投資的股權限制,允許獨資經營;降低最低注冊資本、資質條件的要求;放寬地域和經營范圍限制。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內地與香港、澳門就7個領域(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及質量標準)的合作機制和合作內容達成了協議。同時內地與香港、澳門還確定了金融和旅游領域的合作內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4.內地與澳門的《安排》和內地與香港的《安排》有何異同?
香港和澳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在經濟制度上都是高度開放的經濟體,兩者有著許多共性。因此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的《安排》在原則和內容上基本一致。
同時,考慮到澳門與香港經濟的差異,內地與澳門的《安排》在部分領域按照澳門的實際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在貨物貿易中,澳門第一批實行零關稅的273種產品中有150種于香港不同;澳門的原產貨物除直接運輸到內地外,可經香港轉運。而香港的《安排》規定,香港的原產貨物必須直接運輸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法律服務、醫療服務、證券服務、運輸服務的有關內容也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作了調整。
5.安排對內地與港、澳的貨物貿易有何影響?
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已經呈現了相互協作配套、分工明晰的合作態勢!栋才拧返暮炇鹋c實施,將實現內地與港、澳間貨物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一方面,促進內地與港、澳間貿易量的增長;另一方面,將擴大港澳對內地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香港、澳門制造業的成本,吸引一部分制造業工序回流香港或投資澳門,促進香港、澳門高增值制造業的發展,有利于香港、澳門實現產業升級和適度多元化,對增加港、澳當地就業也現實意義。同時,在較短時間內對港、澳產品實現零關稅,可以提高內地與港、澳制造業相互配合的效率,加快內地與港、澳制造業的融合與協調發展。
6、《安排》對于內地與港澳的居民有那些具體的影響?
按照CEPA的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境內申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業經營。
另外,2003年7月開始,經國務院批準,實行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個人游的工作。截至2005年11月,“個人游”計劃已涵蓋內地三十八城市兩億人,同時,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透露,辦理內地居民“個人游”簽注已有1800多萬個。
(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