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法行為處罰。《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對出入境證件違法行為處罰的條款只有一條,規定的情形有非法出境入境,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現行法律規定處罰種類只有警告和拘留兩種。而偽造、變造、買賣護照等違法行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牟取經濟利益,應對其處以必要的財產罰。此次護照立法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護照法》規定了偽造、變造護照,持用偽造、變造護照,冒用他人護照,買賣、轉讓護照,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等違法情形,規定了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種類。特別是《護照法》明確設定了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行為,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繳護照,同時可以處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于遏制大量的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
(七)關于對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了護照簽發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和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處罰。《護照法》規定: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簽發的;3、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收取費用的;4、向申請人索取和收受賄賂的; 5、泄露因制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6、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法的規定明確具體,加大了對護照簽發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制約力度,是執法為民思想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
(八)增加了護照式樣監制的規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護照式樣監制的內容。《護照法》明確規定了護照式樣監制內容。護照的簽發屬于中央事權,護照式樣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統一設計、印制,任何機構、個人,未經授權,不得進行護照印制。《護照法》規定:普通護照由公安部規定式樣并監制。這是護照簽發中央事權屬性在《護照法》中的具體體現。
(九)增加了護照收費的內容。《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護照收費的內容。護照收費主要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安部文件。隨著《行政許可法》的施行,護照收費需要有法律依據。《護照法》規定了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取護照工本費、加注費。工本費、加注費上繳國庫。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公布。這一規定,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既為收取護照工本費、加注費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法律要求公布護照收費標準,便于公民監督,體現了行政公開原則,可以有效防止多收費、亂收費情況的發生。
(十)出入境通行證。《實施細則》規定了入出境通行證,這種證件最初是發給因國籍沖突不便持護照的人員入國或者出國時使用的,出境或者入境時收回。近幾年來,除了上述情形外,從事邊境貿易、參加邊境旅游的人員也使用這種證件,主要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出入,無需簽證。《護照法》尊重了這種現狀,將這種證件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同時考慮到證件使用范圍的變化,將其改名為“出入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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