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規滯后
毋庸置疑,最有效最重要的反洗錢手段,就是采取法律措施。
早在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了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這可視為洗錢罪的最初形式。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明確增設了洗錢罪條目,除毒品犯罪外,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納入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即通過各種手段將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變為表面合法的財產,都屬洗錢犯罪。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再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并提高了洗錢罪的法定刑。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即后來被媒體常說的“一規兩辦法”。
隨即有專家提出,“一規兩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法律級次和法律效力較低,難以對全社會形成強大的約束力。如銀行法第29條和第30條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由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規章,在銀行法于2003年年底修訂(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之前,僅僅依照規章開展反洗錢調查的尷尬處境可見一斑。
此外,“一規兩辦法”適用范圍偏窄,僅適用于存款類金融機構,沒有構建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缺少對反洗錢信息中心和反洗錢國際合作等內容的規定。
“這3個行政規章顯然已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隆亨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更是指出了問題的實質:“現行法律體系仍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級次和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這直接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中國人民銀行也急切呼吁,需要一部“骨干法”,而且洗錢犯罪具有跨行業、跨區域的復雜特點,需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反洗錢監測分析和內控制度均需加強。
2002年以來,連續幾年,都有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洗錢法正式列入了5年立法規劃中。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
2005年8月,草案征求意見稿完成。
日程看上去順理成章并不復雜,然而實際上,反洗錢法的起草過程并非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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