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
(十二)支持社區居委會協助城市基層政府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在了解社區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務方面的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層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妥善解決社區居委會開展有關服務所必需的房屋、設施和工作經費。要積極指導社區居委會定期聽取居民對社區公共服務的意見,并積極向政府反映,促進社區公共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
(十三)支持社區居委會組織社區成員開展自助和互助服務。鼓勵并支持社區居委會組織動員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開展鄰里互助等群眾性自我服務活動,為居家的孤老、體弱多病和身邊無子女老人提供各種應急服務,為優撫對象、殘疾人及特困群體緩解生活困難提供服務;倡導社區居民和駐社區單位開展社會捐贈、互幫互助,對社區困難群體實行輔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方便社區成員生活。有條件的地方,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居民需要,建立熱線電話救助網絡、社區智能服務網絡、社區服務站、社區公共服務社等服務載體,開展非營利服務。
(十四)指導社區居委會為發展社區服務提供便利條件。鼓勵并指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參與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法律、安全等進社區活動;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利用閑置設施、房屋等資源興辦購物、餐飲、就業、醫療、廢舊物資回收等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網點,并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和管理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有序開展社區服務;正確處理好社區居委會與社區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支持和指導物業管理企業依法經營。
四、培育社區服務民間組織,組織開展社區志愿服務活動
(十五)大力培育社區生活服務類民間組織。支持和鼓勵社區居民成立形式多樣的慈善組織、群眾性文體組織、科普組織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困難群眾提供生活服務的組織,使社區居民在參與各種活動中,實現自我服務、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積極支持民間組織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加強引導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下有序開展服務。
(十六)積極組織開展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培育社區志愿服務意識,弘揚社區志愿服務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冊制度。積極動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師、青少年學生以及身體健康的離退休人員等加入志愿服務隊伍,優化志愿人員結構,壯大志愿人員力量。指導建立志愿服務激勵機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幫助時,能夠及時得到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務。指導志愿組織和志愿人員開展社會救助、優撫、助殘、老年服務、再就業服務、維護社區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提高服務水平。
五、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
(十七)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服務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按照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原則,積極引導社區內或周邊單位內部食堂、浴池、文體和科教設施等向社區居民開放。充分利用社區內的學校、培訓機構、幼兒園、文物古跡等開展社區教育活動。有關單位開展社區服務,既可以單獨經營,也可以與社區組織聯營共建。
(十八)鼓勵和支持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社區服務業務。鼓勵相關企業通過連鎖經營提供購物、餐飲、家政服務、洗衣、維修、再生資源回收、中介等社區服務。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物流配送平臺幫助社區內中小企業,實現服務模式創新,推動社區商業體系建設。對開辦商業性社區服務項目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簡化審批手續,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辦或合伙興辦社區服務組織,或通過小時工、非全日制工和階段性就業等靈活方式參與社區服務。
六、加強領導和政策指導,強化社區服務監管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搞好社區服務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與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實施社會救助和再就業工程、發展第三產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社區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依托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保障、建設、文化、衛生、人口計生、環保、體育等部門,要按照社區服務發展要求加強業務指導,提高服務水平。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進一步制定促進社區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慈善等組織參與社區服務,大力倡導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形成推動社區服務發展的合力。
(二十)加強社區服務工作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社區居委會成員及其聘用的服務人員的生活補貼、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問題,并使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適當增長。經常開展對社區服務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服務居民、管理社區的能力。加強對社區服務的理論研究,鼓勵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社會工作專業、社區服務課程,培養專業人才。
(二十一)加強社區服務的統籌規劃和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級制訂社區服務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和重點,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社區服務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將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通過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區各類服務設施,健全服務體系,增強服務功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農村社區服務的試點,逐步實現城鄉社區服務統一規劃,統籌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幫助社區落實開展公共服務的資金、場所和人員,對社區組織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志愿服務和社會力量興辦的微利性商業服務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對社區營利性商業服務要積極引導向產業化、市場化發展,充分發揮行政機制、互助機制、志愿機制、市場機制在社區服務中的作用。積極推進適宜產業化經營的社區服務實體的股份制改造;鼓勵大型服務企業兼并、控股國有或集體所有的社區服務單位,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參股或興辦社區服務企業。
(二十二)加強對社區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行政、法律手段監督、管理社區服務。推動制定各類社區服務行業標準并監督執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區服務設施、服務管理、居民需求及滿意程度等有關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評估體系。嚴格財務和審計制度,嚴禁將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認真解決社區服務發展中的各種問題,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和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保證社區服務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訂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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