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地價”從“房價”中剔除
由于房屋依附于土地的特殊性,使得房產開發與地產開發天生就合為一體,這種傳統觀念的桎梏,限制了人們思維的再創新。
一方面,“土地稀缺→地價上漲→區域間的壟斷競爭→壟斷形成暴利→房價上漲→商品房成為投資房→普通居民無力解決居住問題→政府大量推出行政劃撥土地→土地愈加稀缺”;另一方面,“土地稀缺→地價上漲→基礎設施配套成本增加→城建資金缺乏→政府更加依賴于土地出讓金的取得→地價持續上漲”。
浙江工商大學應宜遜教授認為,上述推斷揭示了這樣的尷尬:即政府已經被捆綁在“高房價”的戰車上,欲罷不能。那么,能否探索另外一種可持續發展之路?
一、“地價”與“房價”分離的合理性
區別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私有制,中國土地均屬國有。國家通過城市建設而形成的土地升值,理應歸屬國家所有。至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意義上應為房產開發企業(通過囤積和圈地來坐等國家建設推動地價的上漲,不是真正的地產開發),它的存在是通過對“房屋”這個產品的生產而取得合理的生產利潤。因此在中國,各級政府才是最大的“地產商”,地價從房價中剝離具有合理性。
二、“地價”與“房價”分離的可操作性
陸革告訴記者,以2003年推出的杭州九堡經濟適用房公開招投標為例,通過政府確定地價,土地綜合補償成本,對經濟適用房房屋的售價進行最低價競爭,結合小區設計方案優劣綜合評分以確定中標房產商等等措施,實際上這樣的公開招投標就是“房產”開發優劣的公平競爭,已充分實現了“地價”與“房價”的成功分離。
三、今后房地產開發模式的粗略設想
浙江的一些專家,對今后房地產開發模式進行了粗略設想,即“政府做地,開發商做房”。政府通過對土地的整理以及區域內基礎設施的建設投入,確定各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并按“代建制”即建設主體招投標的模式實行各類房屋的建設,最終進行現房的銷售以取得城市建設帶來的土地升值空間,形成建設投入——銷售回收的良性循環。
四、政府的手是不是伸得太長
新模式下,政府的手是不是伸得太長?是不是承擔了不應由政府承擔的地價漲落的風險?
應宜遜教授認為,其實,現有的房地產開發模式只是企業總體實力和素質的不完全競爭。競爭的只是開發商和銀行的關系、可貸款的資金額度,而不是企業在房屋設計、建造、銷售上的總體實力和素質;況且,原本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房地產企業的投入與產出、收益與風險完全不對等。依靠較高的銀行貸款,房地產企業可以“以小搏大”,實現暴利,同時將項目投資風險的絕大部分轉嫁給銀行。
而新的房地產開發模式,并不是政府的手伸得太長,而是地產投入與產出的價值對等的回歸;政府也沒有過多地承擔地價漲落的風險,與舊模式相比,地價漲落的高風險同樣都是由政府(國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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