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被告人余振東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0萬元。
案發:中行發現4.82億美元資金缺口
2001年10月初,中國銀行在首次對全國計算機實現聯網監控時,發現賬目存在高達4.82億美元聯行資金的缺口,事發地點被鎖定在廣東開平。
12日,銀行方面發現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下落不明,隨即向有關部門報案。經公安機關的緊急偵查,發現涉嫌挪用巨資的這三任行長已潛逃到香港,隨后轉機到了加拿大、美國。
案情:三任行長聯合貪污挪用銀行資金
法院審理認定,早在余振東成為副行長之前的1992年,余就開始與“二許”合謀實施經濟犯罪。
據了解,三人將大部分資金非法轉移到香港后,或購買房地產,或炒賣外匯、股票,或到賭場揮霍,或通過賭場洗錢,將贓款進一步轉移到海外。
引渡: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首次移交中方
案發后,余振東與“二許”于2001年10月12日經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國。監察部、公安部、審計署的辦案人員,成立了“10·12”專案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10月15日開始對開平案立案偵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
2002年12月,余振東在洛杉磯被美方執法人員拘押。
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根據余振東此前與美方達成的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于余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即: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對余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江門中院昨日宣布的對余處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將余振東驅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國。這是第一個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
2004年4月17日,余振東被廣東檢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門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8月16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
在余振東之前先后擔任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的許超凡、許國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國被捕。
最高檢官員:中美執法合作靈活務實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副主任陳東做客正義網,就余振東被遣返細節及檢察機關追逃行動與網友交流。陳東說,余振東被押送回國,接受調查和法庭審判,對外逃貪官會起到一個重大的震懾作用。
對于此案的另兩位嫌疑人許超凡、許國俊,陳東說,他們“始終都在掌握之中”,“這個案子進一步處理的結果,還要看法庭審理的程序和結果,但是在執法層面上,中美之間始終都在進行著靈活務實的合作。如何更有利于兩國司法部門合作打擊腐敗犯罪,雙方具有高度的共識。”
專家觀點
“余振東免死是客觀結果”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慕亞平表示,中國行使審判權贏得了國際社會尊重
記者:我國《刑法》規定貪污人民幣10萬元就可以判處死刑,涉案金額已經高高越過這一“門檻”的余振東并未被處極刑,中、美和余三方簽訂的協議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慕亞平: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在談論國際法問題上采用國內法的標準進行衡量是沒有意義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國遵守的國際慣例,中方要實現余振東歸國受審的目的,必須做出符合國際慣例的承諾,并在此后的國內審判中遵守這樣的承諾。余振東“免死”是客觀結果,但“金牌”是無從談起的。
記者:余振東經由美方移交中方,是雙方司法協助的結果,也是政府談判達成的妥協。如果可以這樣認為,這種“妥協”是否具有國際法以及國內法的法律基礎?
慕亞平:是一種“妥協”,而且是中美雙方的妥協。各國的司法體制不同,各國的主權都應當受到尊重。余振東跨出國門那一刻,余振東案件就不是一個國家所能解決的事情了。國際問題需要雙方談判,需要相互妥協,不妥協只能是“一廂情愿”,要想余振東歸國受審必須妥協。事實上,我們的妥協依然實現了"懲治犯罪"的目的。
記者:余振東歸國受審,被看作是我國通過對外司法協作打擊外逃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師如何理解所謂“重大突破”?
慕亞平:余振東是第一個由美方人員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貪官。余振東歸國受審是中美雙方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標志性事件。考慮到美國在國際社會中的特殊地位,雙方的首次司法協助可能成為今后中國對外司法協助的“樣本”。
記者:但還有一種聲音認為,中方在作出不判處死刑等承諾之后,才得以把余振東“引渡”回國———這是美方對中方主權的變相干涉,客觀上造成了對貪官的放縱,其負面效應也不容小覷。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價”。請問慕老師意見。
慕亞平:這是一種目光短淺的認識。外逃貪官是回來好,還是不回來好?不把外逃貪官弄回來,我們根本無法行使自己的管轄權。美國人放棄了執行權,而中國人贏回了審判權,也就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尊重。
實際上,美國人并沒有越俎代庖做本來應該中國人來做的事。我們應該注意,美國人判決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余振東的這些行為已經危害到了美國的安全,但我們指控和判決的是完全不同的“貪污”和“挪用公款”兩項罪名,因此我們是在按照我們的制度和觀點行使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主權仍然是獨立的。(《南方日報》供稿)
-開平案大事記
●2001年10月15日,余振東從香港直飛加拿大,之后轉赴美國,從此在美、加兩國來回逃匿。同日,許超凡、許國俊由拉斯韋加斯進入美國。同一天,“開平案”立案,“10·12專案組”迅即成立。
●2001年11月,中國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
●2002年12月17日,美國內華達州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簽發對余振東、許超凡、許國俊三人的逮捕令。
●2002年12月19日,余振東在洛杉磯被捕,涉嫌罪名是使用欺騙手段獲得簽證。
●2004年2月,余振東與美方達成的認罪協議,明確列出中國司法部門的書面承諾:余振東將不會因1992至2001年間開平中行案的犯罪行為而被判死刑,刑期不超過12年;將不會在中國監禁期間被虐待。
●2004年4月,余振東在內華達州聯邦法院被判處144個月監禁后,于4月16日被移送回中國。
●2004年9月許國俊在美國堪薩斯州落網。2004年10月許超凡在美國俄克拉何馬州被捕。
●2005年1月3日余振東案由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終結,由江門市檢察院向江門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對余的指控系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于當天受理此案。
●2005年8月16日廣東省江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余振東案。余對被控罪名供認不諱。
●2006年1月31日,美國司法部門以簽證欺詐、洗錢、非法入境等15項罪名,對許超凡、許國俊及其親屬共5人提起訴訟。
●2006年2月27日,內華達州聯邦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兩許案”。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