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一個工傷案件,從工傷認定開始,到仲裁、一審、二審、執行等法定程序,大約需要1000多天方能完成。試問,那些身心遭受重創的農民工怎樣熬過漫長的1000多天?”據《工人日報》報道,中國扶貧基金會副會長陳開枝委員一番對農民工工傷“認定難”的質疑,道出了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的缺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后,其權益的實現路徑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待遇。但現實中,由于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的“認定難”,這樣一條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鏈條已經斷裂。工傷認定,成為勞動者尤其是眾多農民工獲得人身傷害賠償很難逾越的“第一道門檻”。
報道指出,法律規定太籠統,是工傷認定難的主要原因。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只簡單地列出了7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3種“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農民工從事的行業和工種十分復雜,發生工傷的具體情況也十分復雜。”陳開枝委員說,對工傷認定部門來說,要依據這13種情形去對應所有的工傷申請,難度實在太大。
同時,由于國家有關部門對工傷認定條款又無詳細解釋或實施細則,既增加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難度,也使得他們在進行仲裁時缺乏明確的依據而自由裁量權太大,難免出現裁量的隨意性。
還有,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都規定由勞動者承擔勞動關系舉證責任。但在非法用工大量存在,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監管又十分有限的現實背景下,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受傷后對勞動關系進行舉證的難度極大。其結果是勞動關系舉證成為工傷認定最大的“攔路虎”。
陳開枝委員認為,除了上述種種尷尬,工傷認定程序漫長更令勞動者“雪上加霜”。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法院只能作出是否撤消勞動保障部門決定的判決,而不能作出認定工傷或不認定工傷的判決。這就意味著受傷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不公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請訴訟,其合法權益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只能陷入“勞動部門不認定工傷——法院撤消勞動部門決定——勞動部門再次不認定工傷——法院再次撤消勞動部門決定”這樣一個無休止循環訴訟的怪圈之中。
“工傷認定難不僅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還使社會公平正義受到挑戰。”陳開枝建議,當務之急是要對現行法律法規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定進行必要的修訂。如對工傷情形做出更為明確具體的界定,提高工傷賠償標準,減少對工傷認定的爭議,使法律法規更具可操作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應共同探索,互相協調,達成共識,簡化相關法律程序,徹底解決工傷認定程序漫長、循環訴訟等問題;成立勞動法庭,專門處理工傷認定和賠償問題,提高仲裁和審判效率。(王嬌萍、趙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