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種子包裝標簽: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種子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因經營者違約,出售不合格種子造成農民損失的,經營者的賠償限額顯然不止種子價款。本條款以所謂環境影響等外因為借口規定“賠償最多不超過種價”的條款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限制農民依法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種子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8、《某移動電話入網協議》規定:乙方(消費者)移動電話被他人非法并機或被盜用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點評意見] 《電信條例》第五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發展用戶時,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議,要求做到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對等”。
該協議只強調自身的權利,將非法并機或被盜用給消費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分原由全部由消費者來承擔,其用意在推卸、減少或免除自己應盡的保障服務安全的責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點評意見]該通訊公司為了達到營利的目的,先以免費服務吸引消費者,設下消費陷阱,然后在報紙上發布通知,規定出具體時間、地點讓消費者前去取消該業務,否則就視為默認同意該項業務的使用。這是該公司單方面以通知方式做出的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是一種強制消費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10、某銀行注銷卡申請書規定:(消費者)同意自遞交申請之日起45天(含45天)內繼續承擔被注銷卡產生的風險損失。
[點評意見] 消費者向銀行提出注銷卡申請,銀行受理后,銀行與消費者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客戶在申請注銷時,銀行就應該立即對被注銷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實上,銀行完全有能力、有責任為遺失卡的客戶提供風險保障。而該銀行卻以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在申請注銷后45天內,繼續承擔注銷卡產生的全部風險,完全站在銀行的立場,為銀行推脫風險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此規定顯失公平,與法無據。
11、銀行公告:用戶必須統一辦理銀行卡,不允許用現金繳費,不辦卡者就不給代收水電費。
[點評意見]消費者到銀行繳納水電費,采用現金交易還是劃卡代扣方式,應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主決定。現金繳費應該是大多數消費者已經習慣并普遍采用的一種繳費方式,也是銀行長期以來認可的合理合法的繳費方式,銀行不應強制消費者必須采用劃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繳費,況且辦卡還需交納卡費或年費,給消費者增加額外經濟負擔。這一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12、購買車輛第三責任險必須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玻璃附加險,否則不予辦理。
[點評意見] 這是典型的強制搭售行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一種法定的責任險種,一切上道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投保。而該保險公司以強制搭售車輛損失險、玻璃附加險種為附加條件才能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也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
1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點評意見]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對消費者的年齡問題未履行審查義務,發生偏差,卻把全部責任和不利后果推卸到消費者身上,由此產生的后果是讓消費者補費計息。相反,若保險公司多收了消費者的費用,退費了事,利息免談。這一格式合同對違約責任設定雙重標準,違反了《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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