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在開展行為干預、加強對醫療行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負責人:預防控制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體系的關鍵和基礎。為了使各項預防措施能夠得到切實落實,在總結國內外預防艾滋病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在六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為了能夠準確掌握艾滋病疫情,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制度。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絡,衛生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三是,將推廣使用安全套,推進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等干預措施作為制度予以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并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四是,強調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檢測行為的規范化管理,防止發生艾滋病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準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五是,與獻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相銜接,嚴格規范血站、單采血漿站、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采供血行為和生產行為,保證血液、血漿和血液制品的安全。規定: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采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六是,加強對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行為的管理。規定: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和人體血液制品等的,應當依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和檢疫。
條例是如何體現“四免一關懷”政策的?
負責人:條例將“四免一關懷”這一政策制度化,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產婦采取關懷、治療和救助措施,對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減免相應的教育費用,對生活困難并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對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在艾滋病防治的財政保障方面,條例有哪些專門的規定?
負責人:條例設專章規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財政支持措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絡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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