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受到各大媒體關注的演員王伯昭訴香港演員張衛健、謝霆鋒及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張衛健、謝霆鋒在民事上有重大過失,但由于王伯昭未能提供相關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證據,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表明,為了防止發生演員人身傷害,劇組導演在事前已經提出明確要求,并提供了一定的保護措施。在正式拍攝前演員之間就打擊強度進行了演示。但在拍攝過程中被告張衛健、謝霆鋒未按演示強度擊打王伯昭,造成王伯昭輕微傷(上限),據此,應認定二被告有重大過失。雖王伯昭認為二人借表演名義共同故意對其進行毆打,依據不足,但民事侵權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造成人身損害都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以劇情需要,劇組要求為理由,認為演員在拍戲過程中受傷是經常發生的,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進行抗辯是不能成立的。而慈文公司因張衛健、謝霆鋒在依慈文公司的指令參與電視劇的拍攝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致王伯昭人身受到侵害,故應該與張衛健、謝霆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王伯昭主張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一節,因王伯昭受傷后慈文公司已支付相關的費用,王伯昭現提出的經濟損失又未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故對該部分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書面賠禮道歉一節,雖張衛健與謝霆鋒已構成侵權,但考慮到張衛健與謝霆鋒已在媒體上兩次刊登《致歉聲明》,對給王伯昭造成的傷害和影響表示了歉意,不良影響已經消除,故該項請求也未予支持。
綜上,由于王伯昭的各項具體訴訟請求缺乏相應證據支持,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王伯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伯昭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結果,王伯昭的代理律師稱,這個判決對演藝界也是一個震動,至少,認定了被告方的過失。據悉,宣判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要上訴。(李曉杭)
案件回放:
2004年9月18日20時許,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小魚兒與花無缺》攝制組在北京市懷柔飛騰影視公司拍攝該劇第三十四集第八場戲,根據調整后的劇情安排由小魚兒(張衛健飾演)與花無缺(謝霆鋒飾演)擊打殺父仇人江別鶴(王伯昭飾演)尸體,具體由小魚兒掌摑江別鶴的臉部,由花無缺踢江別鶴的腿部。
拍攝前,該劇劇組導演提出"以不傷害對方(王伯昭)"為準的要求,張衛健、謝霆鋒根據導演拍攝要求在正式拍攝前與王伯昭進行演示,劇組為王伯昭加裝護墊。但在實際拍攝過程中,因張衛健、謝霆鋒未按拍攝前演示的力度擊打,致使王伯昭受傷。當日,經懷柔區第一醫院診斷為左大腿軟組織挫傷,休息三天。
2004年9月19日至2004年10月4日,王伯昭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0四醫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為:左大腿嚴重軟組織損傷,左腎輕度挫傷,左面部軟組織挫傷,頻發性心房早搏。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鑒定,王伯昭的損傷屬輕微傷(上限)。
事后張衛健與謝霆鋒兩次在媒體上發表致歉聲明。2004年12月21日,王伯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衛健與謝霆鋒對其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書面賠禮道歉,由慈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衛健、謝霆鋒及慈文公司均不同意王伯昭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