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1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首例業主委員會狀告開發商一案于日前終審宣判,北京市一中院認定此案與物業管理無關,故以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無權代表業主提起商品房預售合同訴訟為由,終審裁定駁回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2003年入住靜源居小區的業主們發現,開發商售房時承諾的綠地面積、地下車庫和垃圾間等配套設施都沒能兌現,而且業主們的新房還普遍存在著墻體薄、隔音差等問題。業主們遂委托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起訴,要求開發商———中房華北公司履行32%綠化率、向轄區學校交納教育基金以解決業主子女就近上學問題等11項承諾。
今年10月,被一審法院認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提起上訴,要求北京市一中院撤銷一審裁定,并指定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北京市一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決,認為靜源居業委會的起訴針對的是開發商廣告欺詐和合同違約,與物業管理無關,因此業委會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法官說法
四種情況業委會有權代表業主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成為原告的只有下面4種情況:
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
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4.其它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孫思婭 郭京霞)